為阻止任何人士攜帶武器、爆炸品或可能會被用作非法行為的物品進入機艙,又為避免任何會嚴重危害健康、安全或財物的空運物品或物質會被帶進機艙,所有在澳門國際機場的旅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1. 違禁物品

1.1  乘客不可攜帶以下種類或數量的物品進入飛機艙:

 

1.1.1  槍械,包括獵槍、氣槍、推膛式槍、訊號槍、起步槍、複製或仿製槍械、弩;

 

1.1.2  彈藥,爆炸品,包括軍用、商用或自製爆炸品、爆炸裝置、雷管、催淚子彈、榴彈、地雷及其他爆炸軍火、煙花、信號火、複製或仿製爆炸物品或裝置;

 

1.1.3  原裝或經改裝可引致他人受傷的尖銳或有刀刃物件、彈簧摺刀、重力彈簧摺刀、短劍、匕首、闊頭刀、其他真正或禮儀用的刀,不論其刀刃屬何種長度或類型,包括有鞘的刀、短劍、小佩劍、刉刀、解剖刀、碎冰錐、劍、劍杖、內藏刀刃的雨傘、魚叉、矛或箭、專業用具、開瓶器、飛鏢、短柄小斧、皮下注射針(除非有醫療證明)、長度超過6厘米(不包括銼)的指甲鉗、尖頭指甲銼、尖頭剪刀、刀鋒長度超過5厘米的圓頭剪刀;

 

1.1.4  指節銅套、球棒、短棍及打穀用的連枷、棍、斧頭、手扣、繩、武術裝置;

 

1.1.5  含有使人傷殘物質的物品,包括催淚氣體、梅斯催淚毒氣及各類亞磷酸;

 

1.1.6  高度易燃物質包括: 隨身携帶超過一個打火機或一盒安全火柴、汽油、煤油、打火機液體或裝在沒標籤瓶內的液體;

 

1.1.7  容量超過500毫升及/或總淨重量超過2公升的氣體容器及噴霧器、二氧化碳筒、滅火筒、氧氣筒(除非有醫療證明);

 

1.1.8  腐蝕性、有毒及傳染性物品、殺蟲劑、油漆,催淚氣;

 

1.1.9  磁性物品;

 

1.1.10 輻射性物品。

 

1.2  上方提及的任何物品均不得在機場商號內售賣。

 

1.3  不得在機場的任何一間餐廳食肆內使用尖頭的餐刀。

 

1.4  餐用的扒刀不得帶進機艙。

2. 保安管制

2.1  旅客和其寄艙行李的安全檢查可以金屬探測器、X光或其他儀器、人手,又或以儀器和人手兩項合併進行。

 

2.2  旅客在個人檢查時,不可攜帶其手提行李的任何物品,所有體外的金屬物品(如鎖匙、打火機、指甲鉗、以錫紙包裹的物品如煙包等)必須在搜查前取出身外。

 

2.3  若然個別旅客身上的金屬量高於所定的限制,必須跟進解決。旅客只有在符合要求下完成所有額外的手續,以及其所有的手提物品已相應地符合規定後,方可獲准離開檢查處。

 

2.4  檢查人員應時刻對以下情況提高警覺:
a)  特別沉重的手提行李或其他物品;
b)  手提行李袋或盛器的暗格;
c)  計數機、相機或類似的器具,可以用作暗藏武器或爆炸品之用;
d)  多用途的武器或儀器。

3. 處理被移除的物品

3.1  乘客在檢查時被發現持有的物品若屬於第1.1段提及的種類而經確定後並毋構成抵觸法律,且該乘客並毋蓄意違反刑事罪行,則該等物品將會被移除。

 

3.2  若果被移除的違禁物在儲存上會有危險,則該物品在移除後,會在適當的時間內遭毀滅。該乘客將獲傳單通知。

 

3.3  倘被移除的違禁物在儲存上不會有危險,則該項物品會被移除並儲存在澳門國際機場。物主將獲傳單通知,並可在物件被移除的當天起計十五天內領回該物件。

 

3.4  如乘客持有上述1.1.11.1.31.1.4內所述的物件,則該等物品應從乘客身上移除,並以已檢查/寄艙行李方式運送,惟需視乎有關航空公司的安排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