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委員會
責任
總委員會負責:
a) 就民航局的政策給予意見
b) 研究民航局所提出的計劃、預算、報告及賬目
c) 就民航局權限內的一切事務給予意見,並提出其認為合適的建議
組成人員
總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主席, 但由運輸工務司司長出席代表。
其他成員包括:
- 海關關長
- 民航局局長
- 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 經濟局局長
- 港務局局長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旅遊局局長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 在澳門設置總部之航空企業的行政委員會主席
行政委員會
行政委員會由三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兩名主要委員及三名候補委員。
民航局局長為委員會的主席。
其中一位主要委員為財政局代表。
事故預防及調查組
- 預防及調查事故或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異常事件
- 研究及建議防止航空事故的預防程序
- 編寫航空器事故和/或事故徵候的調查報告
- 分析航空事故和事故徵候的報告及其他事項
- 更新發生在澳門空域的所有事故及事故徵候的記錄
- 收集及發放航空安全的資料
註: 事故預防及調查組由民航局局長領導,在有必要時將會被啟動。
航空運輸暨國際關係部
- 就任何航空服務的經濟事項進行研究,並建議有關的監管規則
- 分析由本地以及於本澳營運的外地航空企業提交的運價
- 執行及收集航空運輸活動的各種數據資料
- 參與航班協定及國際公約的準備及談判
- 對任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航空運輸的國際標準進行研究及提出採納建議
- 向定期及非定期航班發出升降批准
- 研究及草擬規範澳門航空運輸活動的法律及規章,以及跟進該等法律及規章的執行
航空標準暨執照部 - 航空標準事務廳
- 簽發空運經營人證明書
- 監督空運經營人的活動
- 評估及簽發空運經營人運送危險物品往返澳門國際機場的許可證
- 監督航空企業的飛行操作及對有關人員進行飛行檢查
- 參與研究規則及補充程序,並提出建議
- 核准飛行操作手冊及訓練手冊
- 處理獲許可檢查員的審批事宜
- 核准培訓組織及模擬飛行器
- 在澳門國際機場處於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向航空企業的營運發出許可
- 發放關於飛行安全及事故預防的資訊
- 調查事故及事故徵候
航空標準暨執照部 - 適航事務廳
- 建立、更新並實施與適航有關之航空法規、要求及程序
- 就空運經營人之維修系統進行初次審批及持續監察
- 就MAR-145批准維修機構進行初次審批及持續監察
- 處理有關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執照之簽發、續期及更改等申請
- 對航空器之註冊申請進行審批
- 對在澳門註冊之航空器進行持續監察,確保其適航性及安全運作
- 處理在澳門註冊航空器之改裝及修理等申請
- 統籌強制性事故報告系統的執行
- 調查航空器事故及嚴重事故徵候
- 與其他民航當局就適航範疇保持溝通及相互協調
機場規劃暨航行部
- 基建設施及機場營運:
-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及建議措施以及澳門的航空規章,就機場基建設施及服務,以及未來發展計劃作出審批及認證
- 就機場及服務供應商設施的營運、準備性及質量進行定期檢查,以確保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及建議措施以及澳門的航空規章
- 航行情報服務:
- 編製、更新及出版航行資料手冊、航行通告或其他航行文件
- 對本澳航空事務的情報及通訊作出指導
- 通訊、導航及監視系統:
- 透過下列工作,監督及計劃新通訊、導航及監視系統,使系統的技術條件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及建議措施以及澳門的航空規章,並與鄰近地區的民航當局作出協調:
- 安排飛行校驗
- 審批營運商的維修手冊
- 定期檢查系統的營運、準備性及表現
- 安全及保安:
-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及建議措施以及澳門的航空規章,定期檢查安全及保安系統、評估及審批機場及停機坪的緊急計劃以及進行演習、協調安全及保安程序的執行
- 對危險品進出澳門國際機場進行評估及向地勤代理人發出許可證
行政暨財務廳
- 編製、控制及管理民航局的財政預算
- 編製年度財務報表及管理帳目
- 向局內部門提供後勤及行政支援
- 管理人力資源
- 管理民航局的財產、以及負責設施的維修保養
秘書處
- 向局長、副局長及部門主管提供文書支援
- 協助管理局內的資訊管理系統,及發送文件至所屬人員
公共關係
- 籌辦會議及社會活動
- 處理媒體關係
- 籌辦推廣或宣傳工作
- 處理外來的查詢、投訴、議員質詢
- 搜集媒體對本澳航空業的報導
- 負責禮賓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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