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費及乘客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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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乘客需繳付多少機場費及乘客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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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經6月15日第152/98/M號訓令及第36/2004號行政命令修改的6月15日第152/98/M號訓令,每名出境乘客及每名過境乘客分別需要繳付澳門幣20元及澳門幣10元之機場費;乘客服務費方面,每名出境乘客需要繳付澳門幣90元,而每名過境或於抵達澳門國際機場後 48 小時內繼續旅程之已辦理或未辦理邊境手續之乘客則只繳付澳門幣40元。
以下人士可獲豁免機場費及乘客服務費:
未滿兩歲之小孩;直接過境乘客,即未辦理邊境手續,且乘搭同一飛機或屬相同航班之另一飛機者;基於經適當證明之技術缺陷、氣象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被迫折返機場著陸之飛機之乘客;作業目的可作為免繳費用依據之飛機,但須按每一情況處理,且須獲有關方面之核准。除此之外,持有外交護照之乘客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之旅行證件之乘客亦獲豁免乘客服務費。
請按 查閱該法規。
註:乘客服務費及機場費並不是特區政府徵收的稅項。兩項費用均由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並成為該公司的其中一項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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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問: |
機場費及乘客服務費的收費方式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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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機場費及乘客服務費是由空運公司在發出運輸憑證時向辦理登機手續的每位乘客以現金(澳門元)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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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問: |
如乘客在購買機票時已支付機場費及乘客服務費,但沒有離開澳門,乘客可否退回已繳付的機場費及乘客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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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機場費及乘客服務費是由空運公司在發出運輸憑證時向辦理登機手續的每位乘客以現金(澳門元)徵收。因此,乘客可向代理購買機票的空運公司或旅行社申請退回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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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澳及離澳資料 |
4 |
問: |
乘客可從哪裡查詢抵澳及離澳的航班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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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乘客或可致電(853) 2886 1111向澳門國際機場查詢有關的航班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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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問: |
乘客可向哪個實體查詢一般資料,如航班時間表或行李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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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乘客可到澳門國際機場位於離境或入境大堂的機場管理有限公司詢問處查詢或可致電(853) 2886 1111查詢有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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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航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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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乘客須預留多少時間到達機場辦理登機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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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澳門國際機場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要求所有乘客於航機起飛時間最少2小時前到達機場登機櫃檯辦理登機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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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問: |
在什麼情況下乘客可能被拒絕辦理登機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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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果乘客並沒有持有效的機票、護照或未有辦理前往該國家所需的簽證,將被拒絕辦理登機手續,建議乘客出發前先向航空公司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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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問: |
如乘客向旅行社購買的機票在辦理登機手續時被航空公司確認為無效,應向哪個實體查詢或追討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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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建議乘客先向辦理登機手續的櫃檯職員了解情況。 由於機票是經旅行社購買,故此,如乘客稍有疑問應向購買機票的旅行社了解情況或追討有關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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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投訴及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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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乘客可向哪個實體作出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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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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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資料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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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因行李的毀滅、遺失、損壞或運送延誤而產生的最高責任限度如何?乘客可聯絡哪個實體作出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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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第11/2004號行政法規,因行李的毀滅、遺失、損壞或運送延誤而產生的最高責任限度對每一乘客為澳門幣10,000.00元。乘客可直接聯絡有關的空運公司作出賠償。
請按  查閱該法規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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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被沒收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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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乘客需於多少日內領回存放於澳門國際機場設施內之個人物品及被沒收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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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第66/96/M號法令,存放於澳門國際機場設施內之行李、包裹及任何性質之其他物品需於60天內領取,否則視為被遺棄。
請按  查閱該法規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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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乘客可向哪個實體領回被沒收並儲存在澳門國際機場的違禁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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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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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禁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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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哪些物品被禁止攜帶登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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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第31/2003號行政法規,武器、爆炸品或任何可能被用作不法行為之物品,又或可能對健康、安全或由飛機運送之財產構成嚴重損害之物品或物質均被禁止帶進機艙內。此類物質或物品包括:
- 槍械;
- 軍火或爆炸物品;
- 尖銳或有刃物品;
- 武術器械;
- 使人喪失活動能力之物質;
- 易燃物質;
- 氣體及煙霧劑;
- 有毒物質及傳染性物質;
- 磁性物質;
- 放射性物質。
請按  查閱該法規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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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若抵澳旅客持有的武器非視作違禁物品,但具珍藏價值,該武器是否需要預先申報並獲得批准,方可攜帶登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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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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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秩序、破壞紀律或進行搗亂的乘客須承擔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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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何定義擾亂秩序的乘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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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擾亂秩序的乘客是指該名乘客在航空器內之行為違反正常秩序及紀律,或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者。擾亂秩序的乘客的法律定義可見第31/2003號行政法規。
請按  查閱該法規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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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在飛機上被禁止的行為包括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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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第31/2003號行政法規,禁止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實施下列任一行為:
- 運輸違禁物品;
- 在禁止吸煙的洗手間或其他地方吸煙;
- 使用被禁止使用的手提式電子裝置;
- 不服從由機長或由機組成員以機長名義發出的、旨在保護飛機或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又或維持飛機內的秩序及紀律的正當指示;
- 破壞或妨礙任何設於航空器內的煙霧探測器或其他保安裝置的運作;
- 發放明知屬虛假的資料,從而危及機上的安全。
請按  查閱該法規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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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對擾亂秩序的乘客將採取甚麼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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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第31/2003號行政法規,視乎該行為之嚴重程度,擾亂秩序的乘客將可能被科罰澳門幣5,000.00元至50,000.00元。若案件須移交警察處理,並送交法院聆訊,法庭將按照適用的法例及法規進行仲裁。
請按  查閱該法規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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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機在颱風下的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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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航機可在颱風下起飛或降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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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以天氣情況而言,航機的起降取決於以下兩種因素:
- 風速、風向及能見度:當風球懸掛時會造成的高風速,但若風向是適合航機起降的話,不論是懸掛三號、八號、九號或十號颱風,航機仍然可以起降。相反,當颱風訊號除下時,如雨勢太大而降低了能見度;航機於該情況下便無法起降。
- 飛機的種類:不同型號的航機所承受之側風和陣風的能力均有所不同。當颱風懸掛期間,如果風速允許特定型號的航機起降,起降均如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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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航機可否在颱風下升降是由哪些人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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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對於任何航機的升降,機場將所有的實時氣象資料交予機長。當機長收到該資料後,可根據即時的天氣狀況,以及航空公司對於該操作的內部指引來決定執行起降的程序,該做法是國際航空交通的慣常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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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澳門國際機場在颱風下可否維持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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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以。根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機場除為本身的航班服務外,亦需要為其他不以商業目的飛抵的航班作為備降機場。因此,即使在惡劣天氣或颱風懸掛時,不論是懸掛三號、八號、九號或十號颱風,澳門國際機場將不會關閉,並會維持24小時運作。然而,乘客應明白航班在不穩定的天氣狀況下可能會受到影響或延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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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球放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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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汽球放飛之許可程序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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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閣下可按 下載汽球放飛的申請表,並將已填妥的申請表連同相關的文件以親身、郵寄或傳真方式在不少於10個工作天前交予本局人員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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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機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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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吊機施工之許可程序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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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閣下可按 下載吊機施工申請表,並將已填妥的申請表連同相關的文件以親身、郵寄或傳真方式在不少於7個工作天前交予本局人員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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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攝影或空中測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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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進行空中攝影或空中測繪之許可程序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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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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