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摘自第 11/2004 號行政法規 。請按 詳閱法規的所有條款。

 

對乘客的責任限度:

最低保險金額對每一乘客為澳門幣2,500,000.00元 (相等於美金312,500.00元)。

 

對貨物的責任限度:

責任限度對每公斤貨物為澳門幣170.00元 (相等於美金21.00元)。

 

對航班延誤的責任限度:

責任限度對每一乘客為澳門幣40,000.00元 (相等於美金4,820.00元)。

 

對行李的責任限度:

責任限度對每一乘客為澳門幣10,000.00元 (相等於美金1,250.00元)。

 

第三者責任限度:

 

按航空器製造商的飛行手冊內所定的最大起飛重量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綜合限額不少於
(以每宗事故/事故徵候/事件計算)

 

 

澳門幣

等同美金

1

2,000 公斤或以下

15,000,000.00

1,875,000.00

2

2,001 公斤 - 6,000 公斤

45,000,000.00

5,625,000.00

3

6,001 公斤 - 25,000 公斤

120,000,000.00

15,000,000.00

4

25,001 公斤 - 100,000 公斤

500,000,000.00

62,500,000.00

5

> 100,000 公斤

900,000,000.00

112,5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