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更新並實施與適航有關之航空法規、要求及程序
  • 就空運經營人之維修系統進行初次審批及持續監察
  • MAR-145批准維修機構進行初次審批及持續監察
  • 處理有關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執照之簽發、續期及更改等申請
  • 對航空器之註冊申請進行審批
  • 對在澳門註冊之航空器進行持續監察,確保其適航性及安全運作
  • 處理在澳門註冊航空器之改裝及修理等申請
  • 統籌強制性事故報告系統的執行
  • 調查航空器事故及嚴重事故徵候
  • 與其他民航當局就適航範疇保持溝通及相互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