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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保安須知
為了讓乘客順利通過安檢及阻止任何人士攜帶武器、爆炸品或可能會被用作非法行為的物品進入機艙,又為避免任何會嚴重危害健康、安全或財物的空運物品或物質會被帶進機艙,所有在澳門國際機場的旅客必須注意及遵守下列的事項及規則:
1. 隨身攜帶行李之安檢程序
1.1 液體、凝膠狀物品及霧化劑等存放於托運行李中。
1.2 必須在航機上使用上述物品,按下列要求置於隨身攜帶行李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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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多於100毫升的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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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攜帶:
置於1個密封透明膠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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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限制
- 處方藥物
- 嬰兒食物(2歲或以下)
- 經保安檢查後在免稅品店購買並妥善密封之物品
1.3 電子產品、存放液體的膠袋、衣服及外套須分開存放及檢查。
2. 違禁物品 (不可帶進飛機艙)
| 較常見之類別 |
例子 (但不限於) |
| 2.1 槍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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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彈藥或爆炸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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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原裝或經改裝可引致他人受傷的尖銳或有刀刃物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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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指節銅套、球棒、短棍及打穀用的連枷、棍、斧頭、手扣、繩、武術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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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含有使人傷殘物質的物品
(包括催淚氣體、梅斯催淚毒氣及各類亞磷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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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高度易燃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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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氣體容器及噴霧器、二氧化碳筒、滅火筒、氧氣筒(除非有醫療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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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腐蝕性、有毒及傳染性物品、殺蟲劑、油漆,催淚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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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磁性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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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輻射性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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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第2.1至第2.10只列出較為常見的違禁物品類別,詳細內容及其他保安管制請按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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