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人及航空器經營人的民事責任制度」
11/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19/2011號行政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於20044月頒佈了第11/2004號行政法規 -「空運人及航空器經營人的民事責任制度」。為讓該法規與期後適用於澳門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內的賠償金額相接軌,特區政府修改了「空運人及航空器經營人的民事責任制度」,並於20117月透過第19/2011號行政法規公佈了有關修改。

本局綜合過往接獲有關空運合同責任的查詢,在此以答問形式,介紹「空運人及航空器經營人的民事責任制度」內大眾較為關注的情況,包括發生乘客死亡或受傷、行李或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運送延誤、以及運送乘客的延誤等情況時,空運人應負上的責任。

當然,為全面地了解責任制度內乘客受保障的範圍、空運人民事責任的限制及阻卻、索賠期限等等,本局建議閣下必須查閱行政法規的整個文本,文本的網上版請按以下連結:

11/2004號行政法規
19/2011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