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航空規章規定,在澳門以外註冊的航空器如提供定期航空服務來往澳門,必須獲得民航局局長簽發的經營許可,並遵守相關條款。經營人必須提交以下文件或資料:

  1. 由指定該經營人的航空當局發出的指定信;

  2. 經營人註冊文件;

  3. 由指定該經營人的航空當局所發出的有效空運經營人證明書或相等的證明文件,以證明當地的航空當局滿意該經營人有能力根據證明書內所列的條件及限制經營以公共運輸為目的的航班。上述的證明書須最少載有下列資料:

    1. 經營人的身份資料 (如名字、地址等);
    2. 證明書發出日期及有效期限;
    3. 獲准許經營的服務種類;
    4. 獲准許操作的航空器種類;及
    5. 獲准許飛行的航線和地區;

  4. 經營人的保險公司所發出的保險文件,以證明該經營人購買了適當的乘客責任保險及貨物責任保險(兩者均為蒙特利爾公約所規定),以及第三者保險。請按 查閱有關的保險資料。

  5. 夏季及冬季航班時間表(抵達及離境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