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按 下載經營非定期航班的申請表。
1. 導言
1.1 任何擬利用澳門國際機場或直升機停機坪經營非定期航空服務的人士必須向民航局局長申請許可。
1.2 擬在澳門經營以租賃或報酬形式的客運、貨運、郵務等以外性質的來往澳門的非定期航班者,亦須事前得到民航局局長的批准。
1.3 倘上述申請獲批,經營人須把飛行計劃遞交澳門塔台、廣州區域管制室、珠海進近管制中心及香港航空交通管制中心。
2. 申請手續
經營人必須提交以下文件或資料:
2.1 由指定該經營人的航空當局所發出的有效空運經營人證明書或相等的證明文件,以證明當地的航空當局滿意該經營人有能力根據證明書內所列的條件及限制經營以公共運輸為目的的航班。上述的證明書須最少載有下列資料:
1) 經營人的身份資料 (如名字、地址等);
2) 證明書發出日期及有效期限;
3) 獲准許經營的服務種類;
4) 獲准許操作的航空器種類;及
5) 獲准許飛行的航線和地區;
2.2 經營人的保險公司所發出的保險文件,以證明該經營人購買了適當的乘客責任保險及貨物責任保險 ( 兩者均為蒙特利爾公約所規定 ) ,以及第三者保險 。請按 查閱有關的保險資料。
2.3 經營服務所使用的航空器註冊證明書;
2.4 經營服務所使用的航空器適航證明書;
2.5 經營服務所使用的航空器噪音證明書;
2.6 建議經營的包機資料 ( 即包機種類 、 建議的時間表等 );
2.7 經營包機的理由。
3. 經營非定期航班的規範條件
3.1 根據芝加哥公約第五條規定,如民航局局長同意當地的定期航班提供的服務或運載量不能滿足需求,則在一般情況下,申請客運或貨運的非定期航班都會獲批准。如提出該項申請的航空企業是在澳門以外註冊的公司,則可獲不遜於與提出同類申請的澳門本地航空企業所得的待遇。
3.2 申請客貨混合的非定期航班通常不會獲考慮。
3.3 非定期航班服務的准照規限申請人不可將有關航班刊登廣告直銷予公眾。
4. 一般事宜
4.1 民航局局長可因應個別申請的性質和情況就有關的許可訂定附帶條件。
4.2 若有航機以非業務性質經停澳門國際機場,則該航機的機長須於離境前往機場辦事處 (Airport Dispatch Office) 簽署證明,以確定該航班不受經營許可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