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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颁发新机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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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颁发新机场许可证   2014-07-22

民航局完成由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机场合格审定申请的审批,并于7月22日正式向其颁发新的机场许可证,该许可证是根据第18/2012号行政法规 – 「机场合格审定」生效后颁予澳门国际机场的新许可证。

第18/2012号行政法规于2012年6月生效,正式以较高层的法律框架规范对民用机场(包括直升机场)的审定要求和经营条件,以便民航局对其作出监管,以及赋予民航局定期检查和续牌的权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遵守法规生效后必须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的规定,于2012年12月向民航局申请机场合格审定。民航局随后启动审批工作,按照上述法规、其他规范机场营运的法例和航空通告,严谨仔细地审阅了机场的营运手册、保安计划、人员培训计划以及其他营运文件,并且开展了现场审计和检查,以及就一些不符合法规的情况要求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适当的修正。现时,民航局确认澳门国际机场通过合格审定,正式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颁发自法规生效后的新机场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民航局将继续履行安全监督工作,对机场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须向民航局提交续期申请。

澳门国际机场于1995年营运时,是由国际民航组织进行技术审批,其后民航局一直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每年对澳门国际机场进行审计和检查,以维持机场的营运资格。《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第四修订版推出后,规定各成员国和地区必须制定关于办理国际机场合格审定程序的法律框架和要求。民航局遂开展法规的研究和草拟工作,并向业界进行了咨询,相关的立法程序于2012年完成,并以第18/2012号行政法规公布实施。

民航局亦按照上述法规的审定要求于2013年8月向外港码头的直升机场颁发了新的机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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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于2014年7月22日按照第18/2012号行政法规 – 「机场合格审定」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颁发新的机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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