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协定是两国为允许双方在各方领土进行民航活动的协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部份,但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7条赋予本地区在 “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项管理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政府商谈及签署双边航班协定。另外,由于台湾地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亦属中国领土的一部份,故此,两地区不能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外国磋商航线的中间点或延远点。
特区政府多年来一直贯彻开放天空政策,大部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外国所达成的航班协定的条款都相当开放,例如给予第五业务权、允许主要经营地的条款、允许指定多家航空企业、不设运力限制等等。至目前为止,澳门已与50个国家订立了双边航班协定,当中41份协定已获正式签署。
航线的开通与航班量的增加由市场主导,属航空企业的商业运作决定。航企会按照市场的成熟或潜力、是否能持续保有足够乘客量、营运成本等等作出开拓新航线或增加班次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