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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及旅客指南
其他放飞活动
根据本澳的民航法例,亦即经第295/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233/95/M号训令第六条,任何人士如要在本澳范围内进行放飞活动,必须获得民航局的书面批准。这些放飞活动包括有组织放飞大量气球、受牵引的汽球或风筝、热汽球、孔明灯、又或安装或操作任何户外雷射灯或探射灯、以及进行飞行表演等等。
下载并填妥“汽球放飞申请表”,以邮寄、传真、电子邮箱或亲临民航局办事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