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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及旅客指南
罚则
根据1994年11月7日第52/94/M号法令第十六条,在受航空役权约束之区域进行放飞活动而不遵守许可规定之条件者,民航局有权科处澳门元2,000元至澳门元20,000元的罚款。
必须强调,上述法例的原意或精神,并不是要制定任何扰民的规则,而是确保航空安全。自澳门国际机场于90年代启用以来,航空运输已逐渐成为本澳居民外游的重要途径之一,特区政府必须为航空业建立一个净空环境,才能确保行业的安全运作,这样市民的居住和出行的安全才能获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