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让政策措施能够提升澳门航空业的竞争优势,我们一直贯彻开放的航空运输政策,向本澳及外地航空企业在澳的营运提供便利。
我们以开放天空政策作为指导原则,在航班协定的磋商和签署中采取灵活措施,创造利好条件进一步发展航空运输业务。我们在评估及审批航空企业的各项申请时,必定把公众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在澳门与外地所签署或草签的航班协定中,大部份的文本都具备开放的条款,例如允许第五业务权、允许指定多家航空企业、不设运力限制、允许主要经营地作为航企国籍等。本澳所采取的航空运输政策标准属国际民航组织订定的最开放标准。
无论是本澳或外地的航空企业,我们在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的审批上均采用国际惯例。在定期航班方面,我们依据与外国所签署的双边航班协定的条款作出审批;在不定期航班方面,我们的一般做法是,如所申请的航线已有定期航班在经营,除非该些定期航班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否则我们不会作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