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第31/2003号行政法规–「关于在民用航空器内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规章」第四条 ,禁止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下列任一行为:
(1) 在禁止吸烟的洗手间或其他地方吸烟;
(2) 使用被禁止使用的手提式电子装置;
(3)不服从由航空器机长或由机组成员以机长名义发出的、旨在保护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又或维持航空器内的秩序及纪律的正当指示;
(4)破坏或妨碍任何设于航空器内的烟雾探测器或其他保安装置的运作;
(5) 发放明知属虚假的资料,从而危及航空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