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拟利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的空域(澳门的机场交通地带(ATZ))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任何机场的航空器,在运营非定期航班时均适用。
网上申请(主要途径)
空运经营人或代理可透过航班申请系统提交航班申请及相关文件。
請按以下鏈結註冊帳戶:
https://fltapp.aacm.gov.mo/login
此外, 对于涉及运载危险品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机场的航班,外地空运经营人或其代理须透航班申请系统提交危险品许可申请及所需文件,以获取危险品许可。
註: 锂电池货物, 特别是澳门民航局安全通告 (SN-2022/02) 内提及的锂电池货物均属危险品,并必须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技术细则 (ICAO TI) 进行处理和运输。
空运经营人或代理可以同步进行航班申请及危险品许可申请,但为免延误处理相关的申请,空运经营人或代理必须注意其不同的申请期限。
书面申请
透过电邮或信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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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flightauthorization@aacm.gov.mo
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36-342号诚丰商业中心18楼
电话:853-8796 4104 / 8796 4122 / 8796 4135 (直线)
853-2851 1213 (总机)
所需文件:
空运经营人或代理需提交以下文件或资料:
1. 填妥的「往返澳门特别行政区非定期航班申请表」;
2. 由空运经营人所在国航空当局所签发的有效空运经营人证明书(AOC)或等效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当地的航空当局满意该空运经营人具备能力根据证明书内所列明的条件和限制,安全地经营公共运输航班(如适用)。上述的证明书须最少载有下列资料:
a) 经营人识别信息(如名称、地址等);
b) 证明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
c) 获准许经营的服务种类;
d) 获准许操作的航空器种类;
e) 获准许飞行的航线或地区。
3. 经营人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文件,以证明该经营人已购买符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要求的乘客责任保险及货物责任保险,以及第三者保险;
4. 经营服务所使用的航空器註册证明书;
5. 经营服务所使用的航空器适航证明书;
6. 经营服务所使用的航空器噪音证明书;
如属包机航班,需额外提供:
7. 拟经营的包机资料(如包机类型、计划运营的时间表等);
8. 经营包机的理由。
註:责任保险相关要求请参阅「责任保险」章节或第11/2004号行政法规及第19/2011号行政法规。
非定期航空服务运营条件:
1. 根据芝加哥公约第五条规定,如民航局局长同意当地的定期航班提供的服务或运载量不能满足需求,则在一般情况下,申请客运或货运的非定期航班都会获批准。如提出该项申请的空运经营人是在澳门以外註册的公司,则可获不逊于与提出同类申请的澳门本地空运经营人所得的待遇;
2. 申请客货混合的非定期航班通常不会获考虑;
3. 非定期航班的许可规限申请人不可将有关航班刊登广告直销予公众。
一般规定:
民航局局长可因应个别申请的性质和情况就有关的许可订定附带条件。
免费。
完成审批申请的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天(服务承诺)。
註:承诺时间自申请人交齐所需文件或资料的翌日起计算。
法例网址:
第232/95/M号训令
空运经营人向治安警察局提供资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