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拟利用澳门国际机场或直升机停机坪或澳门的机场交通地带(ATZ)经营非定期航空服务的人士。
网上申请
注册帐户航空公司、航空运营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Flight Application System提交航班申请及相关文件。
请按以下链结注册帐户:
https://fltapp.aacm.gov.mo/login
此外, 当航班涉及危险品货物运输进出澳门国际机场, 外地空运经营人或其代理必须提交申请及相关文件以获取危险品许可, 相关申请可通过Flight Application System进行。
注: 锂电池货物, 特别是澳门民航局安全通告 (SN-2022/02) 内提及的锂电池货物均属危险品,并必须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技术细则 (ICAO TI) 进行处理和运输。
空运经营人或代理可以同步进行航班申请及危险品许可申请,但为免延误处理相关的申请,空运经营人或代理必须注意其不同的申请期限。
书面申请
- 信函 / 传真 / 电子邮件
电话:853-8796 4104 / 8796 4122 / 8796 4135 (直线)
853-2851 1213 (总机)
传真:853-8796 4115 (直线)
853-2833 8089 (总机)
电子邮件:flightauthorization@aacm.gov.mo
办事处:澳门宋玉生广场336-342号诚丰商业中心18楼
经营人必须递交以下文件或资料:
1. 填妥“非定期航班申请表格”;
2. 由指定该经营人的航空当局所发出的有效空运经营人证明书或相等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当地的航空当局满意该经营人有能力根据证明书内所列的条件及限制经营以公共运输为目的的航班。上述的证明书须最少载有下列资料:
a) 经营人的身份资料 (如名字、地址等);
b) 证明书发出日期及有效期限;
c) 获准许经营的服务种类;
d) 获准许操作的航空器种类;及
e) 获准许飞行的航线和地区。
3. 经营人的保险公司所发出的保险文件,以证明该经营人购买了适当的乘客责任保险及货物责任保险 ( 两者均为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 ) ,以及第三者保险;
4. 经营服务所使用的航空器注册证明书;
5. 经营服务所使用的航空器适航证明书;
6. 经营服务所使用的航空器噪音证明书;
如属包机飞行:
7. 建议经营的包机资料(即包机种类、建议的时间表等);
8. 经营包机的理由。
附注:详请请查阅「责任保险」章节或第11/2004号行政法规及第19/2011号行政法规。
经营非定期航班的规范条件:
1. 根据芝加哥公约第五条规定,如民航局局长同意当地的定期航班提供的服务或运载量不能满足需求,则在一般情况下,申请客运或货运的非定期航班都会获批准。如提出该项申请的航空企业是在澳门以外注册的公司,则可获不逊于与提出同类申请的澳门本地航空企业所得的待遇;
2. 申请客货混合的非定期航班通常不会获考虑;
3. 非定期航班服务的准照规限申请人不可将有关航班刊登广告直销予公众。
一般事宜:
1. 若有航机以非业务性质经停澳门国际机场,则该航机的机长须于离境前往机场办事处 (Airport Dispatch Office) 签署证明,以确定该航班不受经营许可的限制。
2. 民航局局长可因应个别申请的性质和情况就有关的许可订定附带条件。
免费。
完成审批申请的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天(服务承诺)。
附注:承诺时间以申请人交齐所需文件或资料翌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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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网址:
第232/95/M号训令
运输经营人向治安警察局提供资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