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第16/2022号行政法规–「空运简化手续及民航保安制度」第二条第四款,“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航及空运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该等行为包括:
(1)非法劫持航空器;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3)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挟持人质;
(4)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基建设施;
(5)将用于犯罪目的的武器、危险装置或物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6)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侵害或严重的财产或环境损害;
(7)在机场或航空基建设施散播虚假信息,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以及旅客、机组成员、地勤人员或大众安全。
上述同一行政法规第三十四条 “一般禁止”所包括的行为如下:
(1)以任何未经许可的方式爬过、钻过、损坏或绕过机场的防护围栏和其他保安设备或设施;
(2)未通过适用的必要保安管制程序而进入机场空侧或保安限制区;
(3)未经适当许可而穿越跑道或滑行道;
(4)未经适当许可无故打开任何应急门,但属迫切危险的情况除外;
(5)强行登机、拒绝下机或占用航空器;
(6)将违禁物品带入航空器或机场保安限制区;
(7)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另外,同一行政法规第三十五条 “遗弃行李或物品”列明:
(1)不得将任何行李或物品遗弃在机场内任何地方。
(2)无物主或具看管责任的人直接看管行李或物品,视为遗弃行李或物品。
(3)机场经营人须确保透过适当的标识或其他适当的告示公布关于禁止遗弃行李和物品的规定。
行政违法处罚
倘任何人士经证实违返第16/2022号行政法规–「空运简化手续及民航保安制度」的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根据同一行政法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十)和第二款(五)的规定,民航局有权对违者科处澳门元5,000至澳门元250,000的罚款。 全文查阅:
第16/2022号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