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任
常务委员会负责:
a) 就民航局的政策给予意见
b) 研究民航局所提出的计划、预算、报告及账目
c) 就民航局权限内的一切事务给予意见,并提出其认为合适的建议
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由行政长官任主席, 但由运输工务司司长代表出席。
其他成员包括:
• 海关关长
•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局长
• 治安警察局局长
• 旅游局局长
• 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
• 海事及水务局局长
• 民航局局长
• 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 在澳门设置总部之航空企业的行政委员会主席
行政委员会由三位成员组成:一名主席、两名主要委员及三名候补委员。
民航局局长为委员会的主席。
其中一位主要委员为财政局代表。
• 就任何航空服务的经济事项进行研究,并建议有关的监管规则
• 分析由本地以及于本澳营运的外地航空企业提交的运价
• 执行及收集航空运输活动的各种数据资料
• 参与航班协定及国际公约的准备及谈判
• 对任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空运输的国际标准进行研究及提出采纳建议
• 向定期及非定期航班发出升降批准
• 研究及草拟规范澳门航空运输活动的法律及规章,以及跟进该等法律及规章的执行
• 签发空运经营人证明书
• 监督空运经营人的活动
• 评估及签发空运经营人运送危险物品往返澳门国际机场的许可证
• 监督航空企业的飞行操作及对有关人员进行飞行检查
• 参与研究规则及补充程序,并提出建议
• 核准飞行操作手册及训练手册
• 处理获许可检查员的审批事宜
• 核准培训组织及模拟飞行器
• 在澳门国际机场处于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向航空企业的营运发出许可
• 发放关于飞行安全及事故预防的资讯
• 调查事故及事故征候
• 建立、更新并实施与适航有关之航空法规、要求及程序就空运经营人之维修系统进行初次审批及持续监察
• 就MAR-145批准维修机构进行初次审批及持续监察
• 处理有关航空器维修工程师执照之签发、续期及更改等申请
• 对航空器之注册申请进行审批
• 对在澳门注册之航空器进行持续监察,确保其适航性及安全运作
• 处理在澳门注册航空器之改装及修理等申请
• 统筹强制性事故报告系统的执行
• 调查航空器事故及严重事故征候
• 与其他民航当局就适航范畴保持沟通及相互协调
• 就机场基建设施及服务,以及未来发展计划作出审批及认证
• 就机场及服务供应商设施的营运、准备性及质量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以及澳门的航空规章
• 编制、更新及出版航行资料手册、航行通告或其他航行文件
• 对本澳航空事务的情报及通讯作出指导
• 监督及计划新通讯、导航及监视系统,使系统的技术条件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以及澳门的航空规章,并与邻近地区的民航当局作出协调
• 定期检查安全及保安系统、评估及审批机场及停机坪的紧急计划以及进行演习、协调安全及保安程序的执行
• 对危险品进出澳门国际机场进行评估及向地勤代理人发出许可证
• 编制、控制及管理民航局的财政预算
• 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及管理帐目
• 向局内部门提供后勤及行政支援
• 管理人力资源
• 管理民航局的财产、以及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
• 筹办国际民航组织或区域性的会议、研讨会或工作坊,并借此向外地与会人士宣传澳门旅游
• 统筹新闻发布工作,及管理媒体关系
• 就民航局的职能、政策、法规和重要业务,制定和实施对外的宣传推广计划
• 管理民航局的信息发布平台
• 监测舆情和管理相关数据库
• 协调民航范畴的施政工作
• 协调和整理立法会议员质询的回复
• 处理公众查询及投诉
• 负责礼宾接待
• 参与由业界所举办的庆祝和推广活动,并执行民航局在当中所参与的宣传项目
• 在有需要时,参与或协助民航意外及严重事故的调查
• 参与国际或地区组织所统筹的意外事故调查及预防的活动
• 就更新有关意外及事故调查的法律、规章及程序作出建议,确保符合国际标准及在澳门的适用性
• 建立及管理保密航空安全报告系统
• 管理和分析安全资料数据库;准备、整理和适时发布统计信息、警示或安全建议
• 在严格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促进本澳和区外安全数据的共享
• 建立内部程序,确保安全数据的保密性和正确使用
• 推广建立和协调涉及民用航空器搜救运作的系统和程序
• 向局长、副局长及部门主管提供文书支援
• 协助管理局内的资讯管理系统,及发送文件至所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