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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港、澳签署《相互接受适航证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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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港、澳签署《相互接受适航证合作安排》   2009-05-13

国家民用航空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民航处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民航局于5月13日至14日在本澳举行了三地适航审定会议,并于13日签署了《相互接受适航证合作安排》,今后,三地民航当局将就航空器租赁或注册转移(指航空器从一个当局取消注册,再到另一当局注册)方面相互接受各方的适航审定结果,从而减轻航空业界由于重复的技术评估、试验或检查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并且有助于接收当局加快对航空器的审定工作。

为提升航空安全质量为最终目标,三地民航当局自2007年便开展适航审定合作的商谈,各方均认为三地有关航空器适航审定的标准和系统充分等效,具备条件为相互接受适航证达成合作,故同意制定及签署合作安排。

《相互接受适航证合作安排》适用于接收当局已经颁发了型号批准的航空器。根据安排内容,接受当局对于另外两方管辖租赁或从另外两方注册转移的航空器,以最大程度承认另外两方颁发适航证所做的技术评估、确认、试验和检查,并且给予相等效力,如接收当局自己所做一样。合作安排的签署不但促进了三地在建立和保持各方的适航标准和审定系统的合作和支持,亦进一步减轻业界和营运机构由于重复的技术评估和检查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签署仪式于本澳民航局办事处举行,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司长张红鹰、香港特别行政区民航处处长罗崇文及本澳民航局局长陈颖雄代表三地签署文本。三方亦于是次的适航审定会议商谈了合作安排实施程序的部份细节。待达成细节共识后,三地将根据条款实施合作安排。另外,三方今后会不定期共同检讨细节,按照实施情况作出适当修订。

为加强区域合作以达致资源共享的目的,三地民航当局早于1999年便商议三方在维修单位批准和监控的规章、标准、习惯做法、程序和系统等方面的合作,并于2002年及2004年分别就航空器部件及航空器发动机的相互认可签署了合作协议。三方于2006年签署了新的合作协议,把原来签署的两个合作项目延伸至所有维修项目,即一方民航当局发出之维修单位的批准,将同时获得另外两地民航当局的认可。

是次除进行《相互接受适航证合作安排》的签署外,国家民用航空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民航处亦借此会议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接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合作安排,以接受对方根据自己关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颁发予零部件批准人所制造的非关键部件的合格审定。由于本澳并没有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生产商,故现阶段并没有参与该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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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用航空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民航处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民航局于5月13日在本澳签署《相互接受适航证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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