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協定是兩國為允許雙方在各方領土進行民航活動的協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一部份,但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17條賦予本地區在 “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政府商談及簽署雙邊航班協定。另外,由於台灣地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亦屬中國領土的一部份,故此,兩地區不能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國磋商航線的中間點或延遠點。
特區政府多年來一直貫徹開放天空政策,大部份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國所達成的航班協定的條款都相當開放,例如給予第五業務權、允許主要經營地的條款、允許指定多家航空企業、不設運力限制等等。至目前為止,澳門已與50個國家訂立了雙邊航班協定,當中41份協定已獲正式簽署。
航線的開通與航班量的增加由市場主導,屬航空企業的商業運作決定。航企會按照市場的成熟或潛力、是否能持續保有足夠乘客量、營運成本等等作出開拓新航線或增加班次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