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讓政策措施能夠提升澳門航空業的競爭優勢,我們一直貫徹開放的航空運輸政策,向本澳及外地航空企業在澳的營運提供便利。
我們以開放天空政策作為指導原則,在航班協定的磋商和簽署中採取靈活措施,創造利好條件進一步發展航空運輸業務。我們在評估及審批航空企業的各項申請時,必定把公眾利益放在優先考慮的位置。
在澳門與外地所簽署或草簽的航班協定中,大部份的文本都具備開放的條款,例如允許第五業務權、允許指定多家航空企業、不設運力限制、允許主要經營地作為航企國籍等。本澳所採取的航空運輸政策標準屬國際民航組織訂定的最開放標準。
無論是本澳或外地的航空企業,我們在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的審批上均採用國際慣例。在定期航班方面,我們依據與外國所簽署的雙邊航班協定的條款作出審批;在不定期航班方面,我們的一般做法是,如所申請的航線已有定期航班在經營,除非該些定期航班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否則我們不會作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