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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及旅客指南
罰則
根據1994年11月7日第5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在受航空役權約束之區域進行放飛活動而不遵守許可規定之條件者,民航局有權科處澳門元2,000元至澳門元20,000元的罰款。
必須強調,上述法例的原意或精神,並不是要制定任何擾民的規則,而是確保航空安全。自澳門國際機場於90年代啟用以來,航空運輸已逐漸成為本澳居民外遊的重要途徑之一,特區政府必須為航空業建立一個淨空環境,才能確保行業的安全運作,這樣市民的居住和出行的安全才能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