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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及旅客指南
其他放飛活動
根據本澳的民航法例,亦即經第29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3/95/M號訓令第六條,任何人士如要在本澳範圍內進行放飛活動,必須獲得民航局的書面批准。這些放飛活動包括有組織放飛大量氣球、受牽引的汽球或風箏、熱汽球、孔明燈、又或安裝或操作任何戶外雷射燈或探射燈、以及進行飛行表演等等。
下載並填妥“汽球放飛申請表”,以郵寄、傳真、電子郵箱或親臨民航局辦事處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