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第31/2003號行政法規–「關於在民用航空器內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規章」第四條 ,禁止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實施下列任一行為:
(1) 在禁止吸煙的洗手間或其他地方吸煙;
(2) 使用被禁止使用的手提式電子裝置;
(3)不服從由航空器機長或由機組成員以機長名義發出的、旨在保護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又或維持航空器內的秩序及紀律的正當指示;
(4)破壞或妨礙任何設於航空器內的煙霧探測器或其他保安裝置的運作;
(5) 發放明知屬虛假的資料,從而危及航空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