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经6月15日第152/98/M号训令、第36/2004号行政命令、第26/2006号行政命令及第13/2013号行政命令修改的11月11日第282/96/M号训令,每名年满两岁之登机乘客需要缴付澳门币110元之乘客服务费,但过境乘客获豁免。
以下人士可获豁免乘客服务费:
未满两岁之小孩;
直接过境乘客;
基于经适当证明之技术缺陷、气象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被迫折返机场著陆之飞机之乘客;
持有外交护照之乘客;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之旅行证件之乘客、属某级别以上的政府官员;
作业目的可作为免缴费用依据之飞机,但须按每一情况处理,且须获有关方面之核准的乘客可获豁免乘客服务费及安保费;
过境乘客,即乘搭指定航班编号之航空器抵达机场,未办理边境手续便乘搭不同航班编号之同一航空器或另一航空器离开之乘客、在抵达澳门国际机场后四十八小时内继续航空旅程之已办理或未办理边境手续之乘客、或使用澳门国际机场提供的“直通快线”服务抵达机场,未办理边境手续便乘搭航空器离开之乘客。
注:乘客服务费并不是特区政府征收的税项。该项费用由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并成为该公司的收入。
乘客服务费由空运公司在发出运输凭证时向乘客征收。
由于乘客服务费由航空企业在发出运输凭证时向乘客征收,因此,乘客可向代理购买机票的航空企业或旅行社申请退回费用。
根据经6月15日第152/98/M号训令、第36/2004号行政命令、第26/2006号行政命令及第13/2013号行政命令修改的11月11日第282/96/M号训令,每位登机乘客(包括过境乘客)需要缴付澳门币30元之安保费,该费用由航空企业支付。
以下人士可获豁免安保费:
未满两岁之小孩;
基于经适当证明之技术缺陷、气象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被迫折返机场著陆之飞机之乘客;
作业目的可作为免缴费用依据之飞机,但须按每一情况处理,且须获有关方面之核准的乘客可获豁免乘客服务费及安保费。
注:安保费并不是特区政府征收的税项。该项费用由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并成为该公司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