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第16/2022號行政法規–「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制度」第二條第四款,“非法干擾行為”是指危害民航及空運安全的行為或未遂行為,該等行為包括:
(1)非法劫持航空器;
(2)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
(3)在航空器上或機場挾持人質;
(4)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航空基建設施;
(5)將用於犯罪目的的武器、危險裝置或物料帶入航空器或機場;
(6)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嚴重身體侵害或嚴重的財產或環境損害;
(7)在機場或航空基建設施散播虛假信息,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以及旅客、機組成員、地勤人員或大眾安全。
上述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 “一般禁止”所包括的行為如下:
(1)以任何未經許可的方式爬過、鑽過、損壞或繞過機場的防護圍欄和其他保安設備或設施;
(2)未通過適用的必要保安管制程序而進入機場空側或保安限制區;
(3)未經適當許可而穿越跑道或滑行道;
(4)未經適當許可無故打開任何應急門,但屬迫切危險的情況除外;
(5)強行登機、拒絕下機或佔用航空器;
(6)將違禁物品帶入航空器或機場保安限制區;
(7)擾亂機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另外,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 “遺棄行李或物品”列明:
(1)不得將任何行李或物品遺棄在機場內任何地方。
(2)無物主或具看管責任的人直接看管行李或物品,視為遺棄行李或物品。
(3)機場經營人須確保透過適當的標識或其他適當的告示公佈關於禁止遺棄行李和物品的規定。
行政違法處罰
倘任何人士經證實違返第16/2022號行政法規–「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制度」的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十)和第二款(五)的規定,民航局有權對違者科處澳門元5,000至澳門元250,000的罰款。 全文查閲:
第16/2022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