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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就货物的损坏或遗失有哪些合同责任? 赔偿的限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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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就货物的损坏或遗失有哪些合同责任? 赔偿的限额是多少?

第11/2004号行政法规第四条说明,航空公司必须对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运送延误作出赔偿,但仅限于所指的损害是在飞机上发生,又或行李由航空公司负责的其他时间内发生。此外亦必须强调以下几点,如货物的损害是由货物固有的特性、品质或瑕疵引致,由非航空公司、其雇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人的包装缺陷引致,战争行为或武装引致,又或因公共当局在货物出入境或过境作出的行为引致,则航空公司就该些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可获得免除或受到限制。另外, 航空公司如证明其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便不需承担责任。天气因素及空中交通管制属于此情况,所以,合同责任并不适用于因天气及空中交通管制所引致的运送延误。

航空公司会因应货物的损害而订出赔偿额。根据经第19/201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1/2004号行政法规第八条,因货物的毁坏、遗失、损坏或运送延误而产生的责任,航空公司的赔偿额上限是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权数(按 1.png 参考当日的美元折合价,再兑换至澳门币等值)。除非托运人在向航空公司交运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航空公司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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