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空运合同产生的责任的最高赔偿额请见下表:
乘客需缴付多少乘客服务费? 相关内容
「空运人及航空器经营人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11/2004号行政法规及第19/2011号行政法规 | |||
民事责任 | 经第19/201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1/2004号行政法规的参考条文 | 最高赔偿额 | |
蒙特利尔公约订定的最新特别提款权权数(SDR)-注1 | 澳门币约值- 注2 | ||
乘客死亡、受伤或遭受其他身体上的损伤而产生的责任的限度 | 第五条第二款 | 113,100 | 1,275,686.57 (查看注2) |
运送乘客的延误 | 第六条 | 4,694 | 52,944.94 (查看注2) |
行李的毁减、遗失、损坏或运送延误 | 第七条 | 1,131 | 12,756.87 (查看注2) |
货物的毁减、遗失、损坏或运送延误 | 第八条 | 每公斤19 | 214.31 (查看注2) |
注1:特别提款权 (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 是国际货币基金在1969创造的记帐单位,用于会员国政府间的结算,会员国可以用特别提款权向其他会员国换取可自由兑换外币,支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国际货币基金贷款。如阁下欲获取更多有关特别提款权的资料,可浏览国际货币基金的网页,http://www.imf.org/external/np/exr/facts/sdr.htm。
注2:阁下如要查阅当天的澳门币等值,可浏览国际货币基金的网页,http://www.imf.org/external/np/fin/data/rms_five.aspx,搜查美元当天的折合价值,再兑换至澳门币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