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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空运合同产生的责任的最高赔偿额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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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人及航空器经营人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11/2004号行政法规及第19/2011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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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
经第19/201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1/2004号行政法规的参考条文 |
最高赔偿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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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订定的最新特别提款权权数(SDR)-注1 |
澳门币约值- 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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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死亡、受伤或遭受其他身体上的损伤而产生的责任的限度 |
第五条第二款 |
113,100 |
1,239,023.46 (查看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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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乘客的延误 |
第六条 |
4,694 |
51,423.31 (查看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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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的毁减、遗失、损坏或运送延误 |
第七条 |
1,131 |
12,390.23 (查看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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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毁减、遗失、损坏或运送延误 |
第八条 |
每公斤19 |
208.15 (查看注2) |
注1:特别提款权 (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 是国际货币基金在1969创造的记帐单位,用于会员国政府间的结算,会员国可以用特别提款权向其他会员国换取可自由兑换外币,支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国际货币基金贷款。如阁下欲获取更多有关特别提款权的资料,可浏览国际货币基金的网页,http://www.imf.org/external/np/exr/facts/sdr.htm。
注2:阁下如要查阅当天的澳门币等值,可浏览国际货币基金的网页,http://www.imf.org/external/np/fin/data/rms_five.aspx,搜查美元当天的折合价值,再兑换至澳门币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