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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就行李的损坏或运送延误有哪些合同责任? 赔偿的限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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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就行李的损坏或运送延误有哪些合同责任? 赔偿的限额是多少?

第11/2004号行政法规第四条说明,航空公司必须对行李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运送延误作出赔偿,但仅限于所指的损害是在飞机上发生,又或行李由航空公司负责的其他时间内发生。此外亦必须强调两点,(一). 如行李的损害是由行李固有的特性、品质或瑕疵引致,航空公司就该些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可获得免除或受到限制。(二) 航空公司如证明其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便不需承担责任。天气因素及空中交通管制属于此情况,所以,合同责任并不适用于因天气及空中交通管制所引致的运送延误。

航空公司会因应行李的损害而订出赔偿额。根据经第19/201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1/2004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因行李的毁坏、遗失、损坏或运送延误而产生的责任,航空公司的赔偿额上限是每名乘客1,131特别提款权权数(按 1.png 参考当日的美元折合价,再兑换至澳门币等值)。除非乘客在向航空公司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则航空公司的责任限度可以提高。

另外,如果经证明,损害是由于航空公司、其雇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上述的赔偿上限便不适用;对于受雇人、代理人的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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