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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空運合同產生的責任的最高賠償額請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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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人及航空器經營人的民事責任制度」 第11/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19/2011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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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
經第1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1/2004號行政法規的參考條文 |
最高賠償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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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爾公約訂定的最新特別提款權權數(SDR)-註1 |
澳門幣約值- 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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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死亡、受傷或遭受其他身體上的損傷而產生的責任的限度 |
第五條第二款 |
113,100 |
1,239,023.46 (查看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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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乘客的延誤 |
第六條 |
4,694 |
51,423.31 (查看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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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的毁減、遺失、損壞或運送延誤 |
第七條 |
1,131 |
12,390.23 (查看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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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的毁減、遺失、損壞或運送延誤 |
第八條 |
每公斤19 |
208.15 (查看註2) |
註1:特別提款權 (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 是國際貨幣基金在1969創造的記帳單位,用於會員國政府間的結算,會員國可以用特別提款權向其他會員國換取可自由兌換外幣,支付國際收支逆差,或償還國際貨幣基金貸款。如閣下欲獲取更多有關特別提款權的資料,可瀏覽國際貨幣基金的網頁,http://www.imf.org/external/np/exr/facts/sdr.htm。
註2:閣下如要查閱當天的澳門幣等值,可瀏覽國際貨幣基金的網頁,http://www.imf.org/external/np/fin/data/rms_five.aspx,搜查美元當天的折合價值,再兌換至澳門幣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