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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乘客的延误
经第19/201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1/2004号行政法规第四条说明,航空公司必须对运送乘客的延误所引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航空公司如能够证明其(或其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又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便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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