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擬利用澳門國際機場或直升機停機坪或澳門的機場交通地帶(ATZ)經營非定期航空服務的人士。
網上申請
註冊帳戶航空公司、航空運營人或代理人可以通過Flight Application System提交航班申請及相關文件。
請按以下鏈結註冊帳戶:
https://fltapp.aacm.gov.mo/login
此外, 當航班涉及危險品貨物運輸進出澳門國際機場, 外地空運經營人或其代理必須提交申請及相關文件以獲取危險品許可, 相關申請可通過Flight Application System進行。
註: 鋰電池貨物, 特別是澳門民航局安全通告 (SN-2022/02) 內提及的鋰電池貨物均屬危險品,並必須按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技術細則 (ICAO TI) 進行處理和運輸。
空運經營人或代理可以同步進行航班申請及危險品許可申請,但為免延誤處理相關的申請,空運經營人或代理必須注意其不同的申請期限。
書面申請
- 信函 / 傳真 / 電子郵件
電話:853-8796 4104 / 8796 4122 / 8796 4135 (直線)
853-2851 1213 (總機)
傳真:853-8796 4115 (直線)
853-2833 8089 (總機)
電子郵件:flightauthorization@aacm.gov.mo
辦事處: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8樓
經營人必須遞交以下文件或資料:
1. 填妥“非定期航班申請表格”;
2. 由指定該經營人的航空當局所發出的有效空運經營人證明書或相等的證明文件,以證明當地的航空當局滿意該經營人有能力根據證明書內所列的條件及限制經營以公共運輸為目的的航班。上述的證明書須最少載有下列資料:
a) 經營人的身份資料 (如名字、地址等);
b) 證明書發出日期及有效期限;
c) 獲准許經營的服務種類;
d) 獲准許操作的航空器種類;及
e) 獲准許飛行的航線和地區。
3. 經營人的保險公司所發出的保險文件,以證明該經營人購買了適當的乘客責任保險及貨物責任保險 ( 兩者均為蒙特利爾公約所規定 ) ,以及第三者保險;
4. 經營服務所使用的航空器註冊證明書;
5. 經營服務所使用的航空器適航證明書;
6. 經營服務所使用的航空器噪音證明書;
如屬包機飛行:
7. 建議經營的包機資料(即包機種類、建議的時間表等);
8. 經營包機的理由。
附註:詳請請查閱「責任保險」章節或第11/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19/2011號行政法規。
經營非定期航班的規範條件:
1. 根據芝加哥公約第五條規定,如民航局局長同意當地的定期航班提供的服務或運載量不能滿足需求,則在一般情況下,申請客運或貨運的非定期航班都會獲批准。如提出該項申請的航空企業是在澳門以外註冊的公司,則可獲不遜於與提出同類申請的澳門本地航空企業所得的待遇;
2. 申請客貨混合的非定期航班通常不會獲考慮;
3. 非定期航班服務的准照規限申請人不可將有關航班刊登廣告直銷予公眾。
一般事宜:
1. 若有航機以非業務性質經停澳門國際機場,則該航機的機長須於離境前往機場辦事處 (Airport Dispatch Office) 簽署證明,以確定該航班不受經營許可的限制。
2. 民航局局長可因應個別申請的性質和情況就有關的許可訂定附帶條件。
免費。
完成審批申請的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天(服務承諾)。
附註:承諾時間以申請人交齊所需文件或資料翌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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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網址:
第232/95/M號訓令
運輸經營人向治安警察局提供資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