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擬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空域(澳門的機場交通地帶(ATZ))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機場的航空器,在運營非定期航班時均適用。
網上申請(主要途徑)
空運經營人或代理可透過航班申請系統提交航班申請及相關文件。
请按以下链结註册帐户:
https://fltapp.aacm.gov.mo/login
此外, 對於涉及運載危險品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機場的航班,外地空運經營人或其代理須透過航班申請系統提交危險品許可申請及所需文件,以獲取危險品許可。
註: 鋰電池貨物, 特別是澳門民航局安全通告 (SN-2022/02) 內提及的鋰電池貨物均屬危險品,並必須按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技術細則 (ICAO TI) 進行處理和運輸。
空運經營人或代理可以同步進行航班申請及危險品許可申請,但為免延誤處理相關的申請,空運經營人或代理必須注意其不同的申請期限。
書面申請
透過電郵或信函提交
請點擊此處下載PDF版本
電子郵件:flightauthorization@aacm.gov.mo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8樓
電話:853-8796 4104 / 8796 4122 / 8796 4135 (直線)
853-2851 1213 (總機)
所需文件:
空運經營人或代理需提交以下文件或資料:
1. 填妥的「往返澳門特別行政區非定期航班申請表」;
2. 由空運經營人所在國航空當局所簽發的有效空運經營人證明書(AOC)或等效的證明文件,以證明當地的航空當局滿意該空運經營人具備能力根據證明書內所列明的條件和限制,安全地經營公共運輸航班(如適用)。上述的證明書須最少載有下列資料:
a) 經營人識別信息(如名稱、地址等);
b) 證明書簽發日期及有效期;
c) 獲准許經營的服務種類;
d) 獲准許操作的航空器種類;
e) 獲准許飛行的航線或地區。
3. 經營人的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文件,以證明該經營人已購買符合《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要求的乘客責任保險及貨物責任保險,以及第三者保險;
4. 經營服務所使用的航空器註冊證明書;
5. 經營服務所使用的航空器適航證明書;
6. 經營服務所使用的航空器噪音證明書;
如屬包機航班,需額外提供:
7. 擬經營的包機資料(如包機類型、計劃運營的時間表等);
8. 經營包機的理由。
註:責任保險相關要求請參閱「責任保險」章節或第11/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19/2011號行政法規。
非定期航空服務運營條件:
1. 根據芝加哥公約第五條規定,如民航局局長同意當地的定期航班提供的服務或運載量不能滿足需求,則在一般情況下,申請客運或貨運的非定期航班都會獲批准。如提出該項申請的空運經營人是在澳門以外註冊的公司,則可獲不遜於與提出同類申請的澳門本地空運經營人所得的待遇;
2. 申請客貨混合的非定期航班通常不會獲考慮;
3. 非定期航班的許可規限申請人不可將有關航班刊登廣告直銷予公眾。
一般規定:
民航局局長可因應個別申請的性質和情況就有關的許可訂定附帶條件。
免費。
完成審批申請的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天(服務承諾)。
註:承諾時間自申請人交齊所需文件或資料的翌日起計算。
法例網址:
第232/95/M號訓令
空運經營人向治安警察局提供資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