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責任
常務委員會負責:
a) 就民航局的政策給予意見
b) 研究民航局所提出的計劃、預算、報告及賬目
c) 就民航局權限內的一切事務給予意見,並提出其認為合適的建議
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主席, 但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代表出席。
其他成員包括:
• 海關關長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旅遊局局長
• 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 民航局局長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 在澳門設置總部之航空企業的行政委員會主席
行政委員會由三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兩名主要委員及三名候補委員。
民航局局長為委員會的主席。
其中一位主要委員為財政局代表。
• 就任何航空服務的經濟事項進行研究,並建議有關的監管規則
• 分析由本地以及於本澳營運的外地航空企業提交的運價
• 執行及收集航空運輸活動的各種數據資料
• 參與航班協定及國際公約的準備及談判
• 對任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航空運輸的國際標準進行研究及提出採納建議
• 向定期及非定期航班發出升降批准
• 研究及草擬規範澳門航空運輸活動的法律及規章,以及跟進該等法律及規章的執行
• 簽發空運經營人證明書
• 監督空運經營人的活動
• 評估及簽發空運經營人運送危險物品往返澳門國際機場的許可證
• 監督航空企業的飛行操作及對有關人員進行飛行檢查
• 參與研究規則及補充程序,並提出建議
• 核准飛行操作手冊及訓練手冊
• 處理獲許可檢查員的審批事宜
• 核准培訓組織及模擬飛行器
• 在澳門國際機場處於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向航空企業的營運發出許可
• 發放關於飛行安全及事故預防的資訊
• 調查事故及事故徵候
• 建立、更新並實施與適航有關之航空法規、要求及程序就空運經營人之維修系統進行初次審批及持續監察
• 就MAR-145批准維修機構進行初次審批及持續監察
• 處理有關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執照之簽發、續期及更改等申請
• 對航空器之註冊申請進行審批
• 對在澳門註冊之航空器進行持續監察,確保其適航性及安全運作
• 處理在澳門註冊航空器之改裝及修理等申請
• 統籌強制性事故報告系統的執行
• 調查航空器事故及嚴重事故徵候
• 與其他民航當局就適航範疇保持溝通及相互協調
• 就機場基建設施及服務,以及未來發展計劃作出審批及認證
• 就機場及服務供應商設施的營運、準備性及質量進行定期檢查,確保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以及澳門的航空規章
• 編製、更新及出版航行資料手冊、航行通告或其他航行文件
• 對本澳航空事務的情報及通訊作出指導
• 監督及計劃新通訊、導航及監視系統,使系統的技術條件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以及澳門的航空規章,並與鄰近地區的民航當局作出協調
• 定期檢查安全及保安系統、評估及審批機場及停機坪的緊急計劃以及進行演習、協調安全及保安程序的執行
• 對危險品進出澳門國際機場進行評估及向地勤代理人發出許可證
• 編製、控制及管理民航局的財政預算
• 編製年度財務報表及管理帳目
• 向局內部門提供後勤及行政支援
• 管理人力資源
• 管理民航局的財產、以及負責設施的維修保養
• 籌辦國際民航組織或區域性的會議、研討會或工作坊,並藉此向外地與會人士宣傳澳門旅遊
• 統籌新聞發佈工作,及管理媒體關係
• 就民航局的職能、政策、法規和重要業務,制定和實施對外的宣傳推廣計劃
• 管理民航局的信息發佈平台
• 監測輿情和管理相關數據庫
• 協調民航範疇的施政工作
• 協調和整理立法會議員質詢的回覆
• 處理公眾查詢及投訴
• 負責禮賓接待
• 參與由業界所舉辦的慶祝和推廣活動,並執行民航局在當中所參與的宣傳項目
• 在有需要時,參與或協助民航意外及嚴重事故的調查
• 參與國際或地區組織所統籌的意外事故調查及預防的活動
• 就更新有關意外及事故調查的法律、規章及程序作出建議,確保符合國際標準及在澳門的適用性
• 建立及管理保密航空安全報告系統
• 管理和分析安全資料數據庫;準備、整理和適時發佈統計信息、警示或安全建議
• 在嚴格遵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促進本澳和區外安全數據的共享
• 建立內部程序,確保安全數據的保密性和正確使用
• 推廣建立和協調涉及民用航空器搜救運作的系統和程序
• 向局長、副局長及部門主管提供文書支援
• 協助管理局內的資訊管理系統,及發送文件至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