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澳門以外註冊的航空器如提供定期航空服務來往澳門,必須獲得民航局局長簽發的經營許可,並遵守相關條款方可經營航班服務。
網上申請
註冊帳戶航空公司、航空運營人或代理人可以通過Flight Application System提交航班申請及相關文件。
請按以下鏈結註冊帳戶:
https://fltapp.aacm.gov.mo/login
此外, 當航班涉及危險品貨物運輸進出澳門國際機場, 外地空運經營人或其代理必須提交申請及相關文件以獲取危險品許可, 相關申請可通過Flight Application System進行。
註: 鋰電池貨物, 特別是澳門民航局安全通告 (SN-2022/02) 內提及的鋰電池貨物均屬危險品,並必須按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技術細則 (ICAO TI) 進行處理和運輸。
空運經營人或代理可以同步進行航班申請及危險品許可申請,但為免延誤處理相關的申請,空運經營人或代理必須注意其不同的申請期限。
書面申請
- 信函 / 傳真 / 電子郵件
電話:853-8796 4104 / 8796 4122 / 8796 4135 (直線)
853-2851 1213 (總機)
傳真:853-8796 4115 (直線)
853-2833 8089 (總機)
電子郵件:flightauthorization@aacm.gov.mo
辦事處: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8樓
經營人必須遞交以下文件或資料:
1. 填妥“定期航班申請表格”;
2. 由指定該經營人的航空當局發出的指定信;
3. 經營人註冊文件;
4. 由指定該經營人的航空當局所發出的有效空運經營人證明書或相等的證明文件,以證明當地的航空當局滿意該經營人有能力根據證明書內所列的條件及限制經營以公共運輸為目的的航班。上述的證明書須最少載有下列資料:
a) 經營人的身份資料 (如名字、地址等);
b) 證明書發出日期及有效期限;
c) 獲准許經營的服務種類;
d) 獲准許操作的航空器種類;及
e) 獲准許飛行的航線和地區。
5. 經營人的保險公司所發出的保險文件,以證明該經營人購買了適當的乘客責任保險及貨物責任保險(兩者均為蒙特利爾公約所規定),以及第三者保險;
6. 夏季/冬季航班時間表。
註:詳請請查閱「責任保險」章節或第11/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19/2011號行政法規。
免費。
完成審批申請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天(服務承諾)。
附註:承諾時間以申請人交齊所需文件或資料翌日起計。
請按以下鏈結註冊帳戶:https://fltapp.aacm.gov.mo/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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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經營人向治安警察局提供資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