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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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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航班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澳門航空法律及法規規定,任何航空器如提供定期航班來往澳門,必須獲得民航局局長簽發的航班許可,並遵守相關條款方可經營航班服務。

 

申請方式

網上申請(主要途徑)

空運經營人或代理可透過航班申請系統提交航班申請及相關文件。
請按以下鏈結註冊帳戶:
https://fltapp.aacm.gov.mo/login  

此外,對於涉及運載危險品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機場的航班,外地空運經營人或其代理須透過航班申請系統提交危險品許可申請及所需文件,以獲取危險品許可

註: 鋰電池貨物, 特別是澳門民航局安全通告  (SN-2022/02) 內提及的鋰電池貨物均屬危險品,並必須按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技術細則 (ICAO TI) 進行處理和運輸。

空運經營人或代理可以同步進行航班申請及危險品許可申請,但為免延誤處理相關的申請,空運經營人或代理必須注意其不同的申請期限

書面申請

透過電郵或信函提交
請點擊此處下載PDF版本
電郵:flightauthorization@aacm.gov.mo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8樓
電話:853-8796 4104 / 8796 4122 / 8796 4135(直線)
            853-2851 1213(總機)

所需文件:

空運經營人需提交以下文件或資料:
1.    填妥的「往返澳門特別行政區定期航班申請表」;
2.    由指定該空運經營人的國家發出的指定函;
3.    由指定國航空當局所簽發的有效空運經營人證明書(AOC)或等效的證明文件,以證明當地的航空當局滿意該空運經營人具備能力根據證明書內所列明的條件和限制,安全地經營商業運輸航班。上述的證明書須最少載有下列資料:
        a) 經營人識別信息(如名稱、地址等);
        b) 證明書簽發日期及有效期;
        c) 獲准許經營的服務種類;
        d) 獲准許操作的航空器種類;及
        e) 獲准許飛行的航線或地區。
4.    經營人的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文件,以證明該經營人已購買符合《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要求的乘客責任保險及貨物責任保險,以及第三者保險;
5.    經營服務所使用的航空器註冊證明書;
6.    經營服務所使用的航空器適航證明書;
7.    經營服務所使用的航空器噪音證明書;
8.    夏季/冬季航班時間表。

註1:第5至7項文件,各航空器型號僅需提交一份文件;
註2:責任保險相關要求請參閱「責任保險」章節或第11/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19/2011號行政法規。

費用

免費。

 

辦理時間


完成審批申請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天(服務承諾)。
註:承諾時間自申請人交齊所需文件或資料的翌日起計算。

 

空運經營人向治安警察局提供資訊的義務

按此查閲運輸經營人向治安警察局提供資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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