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所核准《澳門空中航行規章》,任何人士如要在本澳範圍內進行無人機放飛活動,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及限制。請查閱《澳門空中航行規章》及見下表新修訂的無人機活動要求概覽:
類別 |
第1類 總質量 ≤ 250克 |
第2類 總質量 > 250克至 ≤ 7公斤 |
第3類 總質量 >7公斤至 ≤ 25公斤 |
登記、標籤和通報規定 | |||
標籤 | X | ✓ | ✓ |
無人機登記 | X(註1) | ✓ | ✓ |
無人機操作員登記 | X(註1) | ✓ | ✓ |
放飛前活動通知(註2) | X(註1) | ✓ | ✓ |
操作條件 | |||
無人機活動的限制 | ✓(註1) | ✓(註1) | 將視乎活動許可的要求 |
最低年齡限制 | 不適用 | 14歲(註5) | 18歲(註6) |
民航局發出的許可 | |||
活動許可(註3) | X(註1) | X(註1) | ✓ |
營運人許可(註4) | X | X | ✓ |
保險規定 | |||
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 | X | X |
最低保額 |
註1: 第1類/第2類操作如超出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 184 條的限制,必須預先取得民航局的活動許可及放飛前進行通報,才可進行。 |
請按此查閱無人機飛行圖
請按此查閱無人機活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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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67條,無人機活動在一些特定區域內是被禁止的,包括任何機場或起降點的1000米範圍以內;航空器飛行路徑;澳門歷史城區22處世遺景點;受保護建築物,例如政府總部、立法會大樓、中央駐澳機構等等,的50米範圍以內。此外,根據《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66條,民航局認為出於公眾利益有權限制或禁止在澳門任何區域上空飛行。限制或禁止飛行的區域會透過民航局官方訊息平台公佈,任何人使用無人機前應先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