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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是指在航空運輸中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 。一些似乎無害的日常用品被攜帶上航機後可以對乘客和機組人員的安全構成威脅,因此這些項目常被禁止放置在乘客手提行李中或隨身攜帶之方式帶上飛機。國際民航組織把這些危險品分為以下9類:
第1類. 爆炸品 | ![]() |
第2類. 氣體 (例如: 噴髮膠) | ![]() |
第3類. 易燃液體 | ![]() |
第4類. 易燃固體; 易於自燃的物質;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 ![]() |
第5類. 氧化性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 ![]() |
第6類. 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 ![]() |
第7類. 放射性物質 | ![]() |
第8類. 腐蝕性物質 | ![]() |
第9類. 其他危險物質和物品 (例如: 鋰電池, 乾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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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鋰電池的要求:[瓦時(Watt Hour or Wh) = 安培(Ampere Hour or Ah) x 電壓(Voltage)]
上述要求的詳情可在民航局網頁查閱:
第AC/AGA/013R02號航空通告 – “危險物品的限制”
防漏型濕電池的要求:
由於“防漏型濕電池 (例如鉛酸電池)” 電子產品屬危險物品第8類(腐蝕性物質),乘客攜帶時須遵守第AC/AGA/013R02號航空通告 – “危險物品的限制” 的附錄1,第2條a) ii)款的要求,即“每一電池的電壓不得超過 12 伏特volts,最大儲電量不得超過 100 瓦時(Wh)”的限制。
倘所攜帶的電子產品是 “非防漏型濕電池”,則禁止攜帶。
由於航空公司可以訂立更高的要求,即使乘客所攜帶的防漏型濕電池符合第AC/AGA/013R02號航空通告 – “危險物品的限制” 的要求,亦必須向所乘搭的航空公司查詢是否允許攜帶。
上述要求的詳情可在民航局網頁查閱:
第AC/AGA/013R02號航空通告 – “危險物品的限制”
國際民航組織對危險品的托運和包裝提出了具體要求。因此,空運經營人(航空公司)和保安檢查機關會因應航空安全的需要對限制或禁止攜帶危險品保留權利。
如有疑問,請諮詢!
家中常見的物質 -如滅蟲劑、汽油、油漆、礦物松節油、甲基化酒精、氣瓶、烤箱和下水道清潔劑、漂白劑、易燃膠水和氣溶膠 – 均是潛在危險品。
若您計劃攜帶一般性家居物品, 請先檢查其包裝上是否附有危險品的的標籤。
倘有,請您考慮是否真的需要攜帶,又或是否可在目的地才購買。倘仍不清楚的話,敬請向您所搭乘的航空企業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