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電方程式如下:
瓦時(Watt Hour or Wh) = 安培(Ampere Hour or Ah) x 電壓(Voltage)
倘所攜帶的電子產品(例如手提電腦、手機、照相機、攝錄機等等)或便攜式醫療電子儀器的鋰金屬電池含量不超過2克或鋰離子電池容量不超過100瓦時(Wh),乘客可選擇把產品放置在寄存或手提行李內,兩者皆可。所有備用電池必須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
倘所攜帶的電子產品或便攜式醫療電子儀器的鋰金屬電池含量超過2克但在8克之內,或鋰離子電池容量超過100瓦時(Wh)但在160瓦時(Wh)之內,又或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必須在出行時攜帶以鋰電池驅動的電動輪椅,乘客必須向所搭乘的航空企業申請,倘航空企業給予批准,按其要求放置在手提行李或托運行李內,但備用電池則必須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
危險品是指在航空運輸中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 。一些似乎無害的日常用品被攜帶上航機後可以對乘客和機組人員的安全構成威脅,因此這些項目常被禁止放置在乘客手提行李中或隨身攜帶之方式帶上飛機。國際民航組織把這些危險品分為以下9類:
第1類爆炸品
第2類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4類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氧化性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第7類放射性物質
第8類腐蝕性物質
第9類其他危險物質和物品 (例如,鋰電池)
請按
查閱該法規之條款,或前往 “保安管制物品”專頁查閱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