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客禁止攜帶違禁物品進入航空器或機場保安限制區。違禁物品包括:
1.不符合攜帶規定的液體、噴霧和凝膠類物品(LAGs);
2.槍支,槍械和其他可以發射射彈的裝置;
3.用於擊暈或使人失去活動能力的眩暈裝置;
4.具有尖銳點或鋒利邊緣的物體;
5.能夠用於造成嚴重傷害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工具;
6.用於擊打時能夠造成嚴重傷害的鈍器;
7.能夠用於造成嚴重傷害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燃燒物質和裝置;
8.其他能夠用於造成傷害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物品或是可以轉換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9.任何種類的打火機及火柴;
10.化學/生物攻擊物品和物質。
請按
查閱該法規之條款,或前往 “保安管制物品”專頁查閱有關違禁物品清單及被扣留物品處理的詳細內容。
旅客禁止以託運行李方式攜帶下列種類的物品進入航空器:
1.起爆管;
2.雷管及引信;
3.地雷,手榴彈及其他軍用爆炸品;
4.煙火品,包括煙花;
5. 煙霧產品罐和套筒;
6.炸藥,火藥和塑膠炸藥;
7.化學/生物攻擊物品/物質。
根據第 77/99/M 號法令禁止持有的武器和彈藥亦均禁止未經許可以託運行李方式攜帶,詳情請詢問航空公司。
請按查閱該法規之條款,或前往 “保安管制物品”頁查閱有關違禁物品清單及被扣留物品處理的詳細內容。
是的,旅客必須遵守其他相關法例及程序。詳情請向航空公司及治安警察局 (CPSP)查詢。
電話:(853) 2857 3333
傳真:(853) 2878 0826
電子郵件:psp-info@fsm.gov.mo
www.fsm.gov.mo/p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