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第 62/2016 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在每一航班起飛前,機長或機艙勤務員(以機長的名義)必須向乘客作出通告,指示於航班的某些時段是禁止使用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產品和電子裝置。
澳門註冊的航空公司依照上述要求制定了在航機上使用電子裝置的政策和營運指引。為了確保航機與空中交通管制搭的溝通不受其他訊號干擾,航空公司會要求乘客在航機起飛及著陸時關閉所有電子裝置。在航行途中,倘乘客需要使用電子裝置,客艙乘務員會依照公司政策和營運指引,示意乘客是否可開啟使用。
必須指出,不同的航空公司會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指引,有些航空企業容許乘客在非起降時段使用電子裝置,有些航空企業則會制定有限度使用守則,例如把手提電話調校至「飛航模式」使用,故此,建議乘客於任何地區乘搭航機時,倘需使用電子裝置的話,應先向客艙乘務員查詢。
於本澳(註),倘乘客不聽從客艙乘務員所作出的禁止使用指示的話,便屬違反第31/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的內容,機長可按照其權限,根據同一法規第五條的條款向乘客實施必要措施。
註:適用範圍包括乘搭本澳註冊的航機、乘搭由本澳航空企業租用的航機、或乘搭由澳門出發或以澳門為目的地的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