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經6月15日第152/98/M號訓令、第36/2004號行政命令、第26/2006號行政命令及第13/201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11月11日第282/96/M號訓令,每名年滿兩歲之登機乘客需要繳付澳門幣110元之乘客服務費,但過境乘客獲豁免。
以下人士可獲豁免乘客服務費:
未滿兩歲之小孩;
直接過境乘客;
基於經適當證明之技術缺陷、氣象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被迫折返機場著陸之飛機之乘客;
持有外交護照之乘客;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之旅行證件之乘客、屬某級別以上的政府官員;
作業目的可作為免繳費用依據之飛機,但須按每一情況處理,且須獲有關方面之核准的乘客可獲豁免乘客服務費及安保費;
過境乘客,即乘搭指定航班編號之航空器抵達機場,未辦理邊境手續便乘搭不同航班編號之同一航空器或另一航空器離開之乘客、在抵達澳門國際機場後四十八小時內繼續航空旅程之已辦理或未辦理邊境手續之乘客、或使用澳門國際機場提供的“直通快線”服務抵達機場,未辦理邊境手續便乘搭航空器離開之乘客。
註:乘客服務費並不是特區政府徵收的稅項。該項費用由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並成為該公司的收入。
乘客服務費由空運公司在發出運輸憑證時向乘客徵收。
由於乘客服務費由航空企業在發出運輸憑證時向乘客徵收,因此,乘客可向代理購買機票的航空企業或旅行社申請退回費用。
根據經6月15日第152/98/M號訓令、第36/2004號行政命令、第26/2006號行政命令及第13/201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11月11日第282/96/M號訓令,每位登機乘客(包括過境乘客)需要繳付澳門幣30元之安保費,該費用由航空企業支付。
以下人士可獲豁免安保費:
未滿兩歲之小孩;
基於經適當證明之技術缺陷、氣象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被迫折返機場著陸之飛機之乘客;
作業目的可作為免繳費用依據之飛機,但須按每一情況處理,且須獲有關方面之核准的乘客可獲豁免乘客服務費及安保費。
註:安保費並不是特區政府徵收的稅項。該項費用由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並成為該公司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