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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及旅客指南
根據「空運人及航空器經營人的民事責任制度」,空運人及航空器經營人是指甚麼機構?
根據第1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空運人”是指按照本澳民用航空活動綱要法規而獲得經營牌照,以飛機運送乘客、行李、貨物或郵件的實體,即我們一般所指的航空公司;“航空器經營人”是指負責經營飛機的人或實體,包括以個人名義登記為航空器的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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