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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就乘客死亡或受傷有哪些合同責任? 賠償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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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就乘客死亡或受傷有哪些合同責任? 賠償額是多少?

第1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規定,如果在航空器上,又或在登上或離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過程中發生意外而引致乘客死亡或受傷,除非航空公司證實損害是由受害人或繼承其賠償權的人的過錯或不作為所引致,否則航空公司須向乘客作出賠償。航空公司所承擔的責任屬無限,並推定航空公司有過錯。

對於根據上述情況所產生的每名乘客不超過113,100特別提款權(按 1.png 參考當日的美元折合價,再兌換至澳門幣等值)的損害賠償,航空公司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除非航空公司證實損害是由受害人或繼承其賠償權的人的過錯或不作為所引致。

對於根據上述情況所產生的損害賠償每名乘客超過113,100特別提款權(按 1.png 參考當日的美元折合價,再兌換至澳門幣等值)的部分,航空公司證明有下列情形的,不應當承擔責任: 

  1. 損害不是由於航空公司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或者

  2. 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 

航空公司會因應事件對乘客造成損害的嚴重程度而訂出賠償額。另外,航空公司應該於識別有權請求賠償的身份後十五日內,立即向其墊付一筆款項,以應付不可延緩的開支之用。如屬乘客死亡的情況,該墊付費用不可少於澳門幣1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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