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6月15日第152/98/M號訓令、第36/2004號行政命令、第26/2006號行政命令及第13/201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11月11日第282/96/M號訓令,每名年滿兩歲之登機乘客需要繳付澳門幣110元之乘客服務費,但過境乘客獲豁免。
以下人士可獲豁免乘客服務費:
未滿兩歲之小孩;
直接過境乘客;
基於經適當證明之技術缺陷、氣象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被迫折返機場著陸之飛機之乘客;
持有外交護照之乘客;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之旅行證件之乘客、屬某級別以上的政府官員;
作業目的可作為免繳費用依據之飛機,但須按每一情況處理,且須獲有關方面之核准的乘客可獲豁免乘客服務費及安保費;
過境乘客,即乘搭指定航班編號之航空器抵達機場,未辦理邊境手續便乘搭不同航班編號之同一航空器或另一航空器離開之乘客、在抵達澳門國際機場後四十八小時內繼續航空旅程之已辦理或未辦理邊境手續之乘客、或使用澳門國際機場提供的“直通快線”服務抵達機場,未辦理邊境手續便乘搭航空器離開之乘客。
註:乘客服務費並不是特區政府徵收的稅項。該項費用由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並成為該公司的收入。
乘客服務費由空運公司在發出運輸憑證時向乘客徵收。
由於乘客服務費由航空企業在發出運輸憑證時向乘客徵收,因此,乘客可向代理購買機票的航空企業或旅行社申請退回費用。
根據經6月15日第152/98/M號訓令、第36/2004號行政命令、第26/2006號行政命令及第13/201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11月11日第282/96/M號訓令,每位登機乘客(包括過境乘客)需要繳付澳門幣30元之安保費,該費用由航空企業支付。
以下人士可獲豁免安保費:
未滿兩歲之小孩;
基於經適當證明之技術缺陷、氣象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被迫折返機場著陸之飛機之乘客;
作業目的可作為免繳費用依據之飛機,但須按每一情況處理,且須獲有關方面之核准的乘客可獲豁免乘客服務費及安保費。
註:安保費並不是特區政府徵收的稅項。該項費用由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並成為該公司的收入。
乘客可到澳門國際機場位於離境或入境大堂的詢問處查詢或可致電(853) 2886 1111查詢有關資料。
澳門國際機場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要求所有乘客於航機起飛時間最少2小時前到達機場登機櫃檯辦理登機手續。
如果乘客並沒有持有效的機票、護照或未有辦理前往該國家所需的簽證,將被拒絕辦理登機手續,建議乘客出發前先向航空公司查詢。
涉及機票退款或延期、或因此而欲提交索賠申請,由於屬航空公司的客戶服務內容,航空公司會根據內部的營運守則作出決策,故此乘客應直接聯絡航空公司進行磋商。
有關機場的設施及日常運作的意見,可透過以下方式與澳門國際機場聯絡:
電話: (853) 2886 1111
傳真: (853) 2886 1296
地址:澳門國際機場
http://www.macau-airport.com/
根據經第1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因行李的毀滅、遺失、損壞或運送延誤而產生的責任,航空公司的賠償額上限是每名乘客1,131特別提款權權數(按參考當日的美元折合價,再兌換至澳門幣等值)。乘客可直接聯絡有關的航空公司作出賠償。
請按查閱該法規之條款,或前往 “空運人及航空器經營人的民事責任制度”的專頁查閱詳細資料
建議乘客先向辦理登機手續的櫃檯職員了解情況。由於機票是經旅行社購買,故此,倘乘客有疑問應向購買機票的旅行社了解情況或追討有關的賠償。
旅客禁止攜帶違禁物品進入航空器或機場保安限制區。違禁物品包括:
1.不符合攜帶規定的液體、噴霧和凝膠類物品(LAGs);
2.槍支,槍械和其他可以發射射彈的裝置;
3.用於擊暈或使人失去活動能力的眩暈裝置;
4.具有尖銳點或鋒利邊緣的物體;
5.能夠用於造成嚴重傷害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工具;
6.用於擊打時能夠造成嚴重傷害的鈍器;
7.能夠用於造成嚴重傷害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燃燒物質和裝置;
8.其他能夠用於造成傷害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物品或是可以轉換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9.任何種類的打火機及火柴;
10.化學/生物攻擊物品和物質。
請按查閱該法規之條款,或前往 “旅客指引”專頁查閱有關違禁物品清單及被扣留物品處理的詳細內容。
是的,旅客必須遵守其他相關法例及程序。詳情請向航空公司及治安警察局 (CPSP)查詢。
電話:(853) 2857 3333
傳真:(853) 2878 0826
電子郵件:psp-info@fsm.gov.mo
www.fsm.gov.mo/psp
危險品是指在航空運輸中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 。一些似乎無害的日常用品被攜帶上航機後可以對乘客和機組人員的安全構成威脅,因此這些項目常被禁止放置在乘客手提行李中或隨身攜帶之方式帶上飛機。國際民航組織把這些危險品分為以下9類:
第1類爆炸品
第2類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4類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氧化性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第7類放射性物質
第8類腐蝕性物質
第9類其他危險物質和物品 (例如,鋰電池)
請按查閱該法規之條款,或前往 “旅客指引”專頁查閱詳細內容。
倘所攜帶的電子產品(例如手提電腦、手機、照相機、攝錄機等等)或便攜式醫療電子儀器的鋰金屬電池含量不超過2克或鋰離子電池容量不超過100瓦時(Wh),乘客可選擇把產品放置在寄存或手提行李內,兩者皆可。所有備用電池必須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
倘所攜帶的電子產品或便攜式醫療電子儀器的鋰金屬電池含量超過2克但在8克之內,或鋰離子電池容量超過100瓦時(Wh)但在160瓦時(Wh)之內,又或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必須在出行時攜帶以鋰電池驅動的電動輪椅,乘客必須向所搭乘的航空企業申請,倘航空企業給予批准,按其要求放置在手提行李或托運行李內,但備用電池則必須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
計電方程式如下:
瓦時(Watt Hour or Wh) = 安培(Ampere Hour or Ah) x 電壓(Voltage)
根據第 62/2016 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在每一航班起飛前,機長或機艙勤務員(以機長的名義)必須向乘客作出通告,指示於航班的某些時段是禁止使用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產品和電子裝置。
本澳註冊的航空企業依照上述要求制定了在航機上使用電子裝置的公司政策和營運指引。為了確保航機與空中交通管制搭的溝通不受其他訊號干擾,航空企業會要求乘客在航機起飛及著陸時關閉所有電子裝置,包括手提電話。在航行途中,倘乘客需要使用電子裝置的話,機艙勤務員會依照公司政策和營運指引,示意乘客是否可開啟使用。必須指出,不同的航空企業會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指引,有些航空企業容許乘客在非起降時段使用電子裝置,有些航空企業則會制定有限度使用守則,例如把手提電話調校至「飛航模式」使用,故此,我們建議乘客於任何地區乘搭航機時,倘需使用電子裝置的話,應先向機艙勤務員查詢。
於本澳(註),倘乘客不聽從機艙勤務員所作出的禁止使用指示的話,便屬違反第31/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的內容,機長可按照其權限,根據同一法規第五條的條款向乘客實施必要措施。
註:適用範圍包括乘搭本澳註冊的航機、乘搭由本澳航空企業租用的航機、或乘搭由澳門出發或以澳門為目的地的航班。
以天氣情況而言,航機的起降取決於以下兩種因素:
風速、風向及能見度:當風球懸掛時會造成的高風速,但若風向是適合航機起降的話,不論是懸掛三號、八號、九號或十號颱風,航機仍然可以起降。相反,當颱風訊號除下時,如雨勢太大而降低了能見度;航機於該情況下便無法起降。
飛機的種類:不同型號的航機所承受之側風和陣風的能力均有所不同。當颱風懸掛期間,如果風速允許特定型號的航機起降,起降均如常進行。
對於任何航機的升降,機場將所有的實時氣象資料交予機長。當機長收到該資料後,可根據即時的天氣狀況,以及航空公司對於該操作的內部指引來決定執行起降的程序,該做法是國際航空交通的慣常做法。
可以。根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機場除為本身的航班服務外,亦需要為其他不以商業目的飛抵的航班作為備降機場。因此,即使在惡劣天氣或颱風懸掛時,不論是懸掛三號、八號、九號或十號颱風,澳門國際機場將不會關閉,並會維持24小時運作。然而,乘客應明白航班在不穩定的天氣狀況下可能會受到影響或延誤。
澳門的領空最高至3000英尺(約900米)。若飛行高度低於3000英尺,航空器在空中進行攝影或空中測繪前,必須獲得本局許可。請按閱申請之要求。閣下應下載非定期航班操作的申請表格,並將已填妥的申請表連同相關的文件以親身、郵寄或傳真方式在不少於3個工作天前交予本局人員審閱。
若飛行高度為3000英尺以上,則屬中國或香港領空。閣下可以與香港民航處(HKCAD)或中國民用航空局(CAAC)申請進行空中攝影或空中測繪。聯絡方式如下:
中國民用航空局
電話:010-64092972
電郵:webmaster@caac.gov.cn
www.caac.gov.cn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民航處總部
電話:+852 2910 6350
傳真:+852 2910 6351
電郵:enquiry@cad.gov.hk
www.cad.gov.hk
根據經第468/2015號、第370/2017號及第4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內第1.8類別的規定,對於操作在下列的准許頻帶及相應的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內且符合相關規定及使用條件的無線數據通訊設備,其使用及銷售無須申領政府許可、認可及擁有准照。
准許頻帶 | 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
2400 – 2483.5 MHz | 200mW (23 dBm) |
5725 - 5850 MHz | 1W (30 dBm) |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具備FCC操作模式的航拍機(如DJI Mavic Air2),其FCC遙控信號規格超出相關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的上限,故不符合豁免牌照的條件,需向有關部門申領使用牌照。
依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第六條:“除經締約國之特准或其他許可,並依照其規定,不得在該國領域上空或領域內經營定期國際航空業務”的規定,一國的航空公司在他國領域內或其上空經營定期國際航空業務,必須取得該領域國之許可,而其取得方式的一般做法,是二國間簽訂雙邊航班協定。雙邊航班協定之內容包括規範雙方航空器飛越對方領空的權利,即航權。
航權是指允許一國的航空企業進入並降落在另一國領空的航空運輸權利。航權具體分為九種,下表就各種航權的定義作出描述。第一至第五航權已被“國際航空運輸協定”正式確認。
第一航權 | 即領空飛越權,指在不著陸的情況下,容許本國航機在協議國領空上飛過,前往目的地乙國。 |
第二航權 | 即技術經停權,容許本國航機因入油的技術上需要,如添加油料、機件故障、或氣候之因素,可在協議國降落,但不得作業務性之上下乘客、貨物或郵件。 |
第三航權 | 即目的地卸載權,指本國之航空器可在協議國之國土,進行業務性之卸載乘客、貨物和郵件。 |
第四航權 | 即目的地裝載權,指本國之航空器可在協議國之國土,進行業務性之裝載乘客、貨物和郵件。 |
第五航權 | 即中間點權或延遠權,指容許本國航機在前往乙國時,先以甲國作為中轉站上落客貨,再前往乙國。亦可在乙國上落客貨再返回甲國。航機最終以本國為終點站。基本上,第五航權允許一國之航空公司在其登記國以外的兩國間載運客貨,但其航班的起點必需為飛機之登記國。換言之,第五航權是指一個國家,容許外國的航空公司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另一個國家。該航班的出發地必需為該外國航空公司的所屬國家。 |
第六航權 | 即橋樑權,容許一國航機分別以兩條航線,接載甲國和乙國乘客及貨物往返,但途中必須經過本國。 |
第七航權 | 即完全第三國運輸權,容許本國航機在本國領域以外經營獨立的航線,在境外接載乘客和貨物,而不用飛返本國。 |
第八航權 | 即境內運輸權,容許本國航機前往甲國境內的兩個不同地方接載乘客、貨物往返,但航機上的乘客或貨物需以本國為起點或終點。 |
第九航權 | 即完全境內運輸權,是指上述第八航權分為連續的和非連續的兩種,如果是「非連續的國內載運權」即為第九航權。值得留意的是第八航權和第九航權 的區別,雖然兩者都是關於在另外一個國家內運輸客貨,但第八航權只能是從自己國家的一條航線在別國的延長。但是第九航權則可以是完全在另外一個國家開設的航線。 |
來源: Manual on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Doc 9626, Part 4) |
航班協定是兩國為允許雙方在各方領土進行民航活動的協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一部份,但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17條賦予本地區在 “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政府商談及簽署雙邊航班協定。
另外,由於台灣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亦屬中國領土的一部份,故此,兩地區不能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國磋商航線的中間點或延遠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