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國際機場和直升機場實施了保安措施。所有離境旅客在進入保安限制區域前,都必須持有合法旅行證件和登機證,並且交予保安人員進行檢查。為了避免延誤,旅客應在出行前詳細查閱攜帶液體、噴霧劑和凝膠體、違禁物品、以及危險品的要求,並且按照要求整理行李。
倘旅客被發現沒有遵照要求擺放物品的話,該物品將被移除。
於2019年3月1日起,澳門國際機場和直升機場已對以下種類物品實施新的航空保安要求:
為阻止任何人士攜帶武器、爆炸品或可能會被用作非法干擾行為的物品進入客艙,又為避免任何會嚴重危害健康、安全或財物的空運物品或物質會被帶進客艙,所有在澳門國際機場和直升機場的離境旅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於澳門國際機場和直升機場就旅客以隨身或手提行李形式攜帶液體、噴霧劑和凝膠體物品實施以下安檢程序:
所有液體,噴霧和凝膠類物品必須裝在容量不超過 100 毫升的容器中(或其他體積 測量中的相等容量,例如液體安士(fluid ounce)。即使容器僅部分填滿,液體、噴 霧和凝膠類物品也不接受在大於 100 毫升的容器中攜帶。
容器必須放在一個最大容量不超過 1 公升、透明並可重複密封的膠袋中(尺寸約為 20cm X 20cm 或 25cm x 15cm)。每位乘客只允許攜帶一個透明膠袋。容器 必須恰當地放在透明膠袋內,透明膠袋必須完全封閉。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在通過保安檢查點時交由保安人員檢查。
為便於檢查和避免雜亂的X光影像,此類裝有液體、噴霧和凝膠容器的膠袋必須與 其他隨身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分開擺放,以便分開檢查 。
豁免:
保安人員可以對藥物,特殊飲食要求和嬰兒奶類/食品進行豁免,而豁免嬰兒奶類/食品的前提是只提供嬰兒在旅程中食用,且需要有適當和相稱的方法來驗證此類物品的性質。
轉機/過境的乘客在機場免稅商店或航空器上所購買的液體、噴霧和凝膠類免稅商品,必須包裝在有防破壞證明(tamper- evident) 的密封膠袋內和清楚顯示有關證明,顯示免稅商品是在旅程當日或途中在機場免稅商店或航空器上所購買,祗有在轉機保安檢查點經保安人員確認後,方可免受上述的規定限制。
在航空器上攜帶酒精類消毒物品
消毒搓手液、消毒酒精或消毒濕紙巾等物品,即使酒精濃度達到或超過70%,均屬於非放射性藥品 (含噴霧),旅客可以在航空器上以託運行李或客艙(手提)行李方式攜帶,但需遵守以下要求:
倘以客艙(手提)行李方式攜帶,應遵守違禁物品清單的規定。如物品是消毒濕紙巾,其容量限制應根據下述託運行李方式的要求攜帶;
倘以託運行李方式攜帶,應遵守第AC/AGA/013R02號航空通告 – “危險物品的限制”。每一單件物品的總淨數量不得超過0.5公斤 (KG) 或0.5公升 (Litre),而每人可攜帶的總淨數量不得超過2公斤 (KG) 或2公升 (Litre)。
註:由於空運經營人(航空公司)可按照自身的營運政策制定更嚴格的要求,建議旅客在旅程出發前應諮詢所屬空運經營人(航空公司)。
旅客禁止攜帶以下種類或數量的物品進入航空器客艙:
1.槍支,槍械和其他可以發射射彈的裝置;
2.用於擊暈或使人失去活動能力的眩暈裝置;
3.具有尖銳點或鋒利邊緣的物體;
4.能夠用於造成嚴重傷害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工具;
5.用於擊打時能夠造成嚴重傷害的鈍器;
6.能夠用於造成嚴重傷害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燃燒物質和裝置;
7.其他能夠用於造成傷害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物品或是可以轉換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8.任何種類的打火機及火柴;
9.化學/生物攻擊 物品和物質。
旅客禁止以託運行李方式攜帶下列種類的物品進入航空器:
1.起爆管;
2.雷管及引信;
3.地雷,手榴彈及其他軍用爆炸品;
4.煙火品,包括煙花;
5. 煙霧產品罐和套筒;
6.炸藥,火藥和塑膠炸藥;
7.化學/生物攻擊物品/物質。
根據第 77/99/M 號法令禁止持有的武器和彈藥亦均禁止未經許可以託運行李方式攜帶,詳情請詢問航空公司。
危險品是指在航空運輸中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 。一些似乎無害的日常用品被攜帶上航機後可以對乘客和機組人員的安全構成威脅,因此這些項目常被禁止放置在乘客手提行李中或隨身攜帶之方式帶上飛機。國際民航組織把這些危險品分為以下9類:
第1類. 爆炸品
第2類. 氣體 (例如: 噴髮膠)
第3類. 易燃液體
第4類. 易燃固體; 易於自燃的物質;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 氧化性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 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第7類. 放射性物質
第8類. 腐蝕性物質
第9類. 其他危險物質和物品 (例如: 鋰電池, 乾冰)
攜帶鋰電池的要求:[瓦時(Watt Hour or Wh) = 安培(Ampere Hour or Ah) x 電壓(Voltage)]
倘所攜帶的電子產品(例如手提電腦、手機、照相機、攝錄機等等)或便攜式醫療電子儀器的鋰金屬電池含量不超過2克或鋰離子電池容量不超過100瓦時(Wh),乘客可選擇把產品放置在寄存或手提行李內,兩者皆可。所有備用電池必須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
倘所攜帶的電子產品或便攜式醫療電子儀器的鋰金屬電池含量超過2克但在8克之內,或鋰離子電池容量超過100瓦時(Wh)但在160瓦時(Wh)之內,又或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必須在出行時攜帶以鋰電池驅動的電動輪椅,乘客必須向所搭乘的航空企業申請,倘航空企業給予批准,按其要求放置在手提行李或托運行李內,但備用電池則必須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
上述要求的詳情可在民航局網頁查閱:
第AC/AGA/013R02號航空通告 – “危險物品的限制”:
https://www.aacm.gov.mo/uploads/download1/2021022410101046.pdf
國際民航組織對危險品的托運和包裝提出了具體要求。因此,空運經營人(航空公司)和保安檢查機關會因應航空安全的需要對限制或禁止攜帶危險品保留權利。
如有疑問,請諮詢!
家中常見的物質 -如滅蟲劑、汽油、油漆、礦物松節油、甲基化酒精、氣瓶、烤箱和下水道清潔劑、漂白劑、易燃膠水和氣溶膠 – 均是潛在危險品。
若您計劃攜帶一般性家居物品, 請先檢查其包裝上是否附有危險品的的標籤。
倘有,請您考慮是否真的需要攜帶,又或是否可在目的地才購買。倘仍不清楚的話,敬請向您所搭乘的航空企業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