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6-2023 星期五 04:29
澳門

保安管制

澳門國際機場實施了保安措施。所有離境旅客在進入離境禁區前,都必須持有有效旅遊證件和登機證,並且交予機場保安檢查員進行檢查。為了避免延誤,旅客應在出行前詳細查閱攜帶液體、霧化劑和凝膠體、違禁物品、以及危險品的要求,並且按照要求整理行李。

倘旅客被發現沒有遵照要求擺放物品的話,該物品將被移除。

2019年3月1日起,澳門國際機場和直升機場對以下種類物品實施新的航空保安要求:

在航機上攜帶酒精類消毒物品

消毒搓手液、消毒酒精或消毒濕紙巾等物品,即使酒精濃度達到或超過70%,均屬於非放射性藥品 (含噴霧),乘客可以在航機上以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方式攜帶,但需遵守以下要求:

註:由於航空企業可按照自身的營運政策制定更嚴格的要求,建議乘客在旅程出發前應諮詢所屬航空企業。


為阻止任何人士攜帶武器、爆炸品或可能會被用作非法行為的物品進入機艙,又為避免任何會嚴重危害健康、安全或財物的空運物品或物質會被帶進機艙,所有在澳門國際機場的離境旅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液體、噴霧劑、凝膠體
違禁物品
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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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要求的詳情可在民航局網頁查閱: 

第AC/AGA/012R00號航空通告 –  “攜帶液體,噴霧和凝膠(LAG)和違禁物品的限制”:
https://www.aacm.gov.mo/images/download1/201901303034008.pdf

第AC/AGA/013R01號航空通告 – “危險物品的限制”:
https://www.aacm.gov.mo/images/download1/2020070715034825.pdf

    液體、噴霧劑和凝膠體

    澳門國際機場就旅客攜帶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實施以下安檢程序:

    1. 所有液體、噴霧劑和凝膠體必須存放在體積少於100毫升的容器內(或相同容量的其他單位,例如安士)。倘容器的體積多於100毫升,即使容器只是部份填滿,將不被接納。

    2. 所有液體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一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液體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3.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一個,在通過安檢站時應經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

    4. 為使安檢站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他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豁免:

    1.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之配有醫生處方藥物、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或膠狀物品,但須向檢查人員申報,獲得同意後,方可攜帶上機,應提供一適當及按比例檢証有關液體性質種類之措施。

    2. 出境或轉機旅客可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上述物品,但需包裝於經妥善密封及無掉包跡象且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違禁物品

    乘客不可攜帶以下種類或數量的物品進入飛機艙:

    1. 槍械,包括獵槍、氣槍、推膛式槍、訊號槍、起步槍、複製或仿製槍械、弩;

    2. 彈藥,爆炸品,包括軍用、商用或自製爆炸品、爆炸裝置、雷管、催淚子彈、榴彈、地雷及其他爆炸軍火、煙花、信號火、複製或仿製爆炸物品或裝置;

    3. 原裝或經改裝可引致他人受傷的尖銳或有刀刃物件、彈簧摺刀、重力彈簧摺刀、短劍、匕首、闊頭刀、其他真正或禮儀用的刀,不論其刀刃屬何種長度或類型,包括有鞘的刀、短劍、小佩劍、刉刀、解剖刀、碎冰錐、劍、劍杖、內藏刀刃的雨傘、魚叉、矛或箭、專業用具、開塞鑽、飛鏢、短柄小斧、皮下注射針(除非有醫療證明)、尖頭指甲銼、尖頭剪刀、從支點量度的刀刃超過6厘米的圓頭剪刀

    4. 指節銅套、球棒、短棍及打穀用的連枷、棍、斧頭、手扣、繩、武術裝置;

    危險品

    危險品是指在航空運輸中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 。一些似乎無害的日常用品被攜帶上航機後可以對乘客和機組人員的安全構成威脅,因此這些項目常被禁止放置在乘客手提行李中或隨身攜帶之方式帶上飛機。國際民航組織把這些危險品分為以下9類:

    第1類. 爆炸品
    第2類. 氣體
    第3類. 易燃液體
    第4類. 易燃固體; 易於自燃的物質;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 氧化性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 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第7類. 放射性物質
    第8類. 腐蝕性物質
    第9類. 其他危險物質和物品 (例如,鋰電池)

    攜帶鋰電池的要求:[瓦時(Watt Hour or Wh) = 安培(Ampere Hour or Ah) x 電壓(Voltage)]

    1. 倘所攜帶的電子產品(例如手提電腦、手機、照相機、攝錄機等等)或便攜式醫療電子儀器的鋰金屬電池含量不超過2克或鋰離子電池容量不超過100瓦時(Wh),乘客可選擇把產品放置在寄存或手提行李內,兩者皆可。所有備用電池必須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

    2. 倘所攜帶的電子產品或便攜式醫療電子儀器的鋰金屬電池含量超過2克但在8克之內,或鋰離子電池容量超過100瓦時(Wh)但在160瓦時(Wh)之內,又或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必須在出行時攜帶以鋰電池驅動的電動輪椅,乘客必須向所搭乘的航空企業申請,倘航空企業給予批准,按其要求放置在手提行李或托運行李內,但備用電池則必須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

    上述要求的詳情可在民航局網頁查閱:
    https://www.aacm.gov.mo/images/download1/201901303035352.pdf

    國際民航組織對危險品的托運和包裝提出了具體要求。因此,航空企業和保安檢查機關會因應航空安全的需要對限制或禁止攜帶危險品保留權利。


    如有疑問,請諮詢!

    家中常見的物質 -如滅蟲劑、汽油、油漆、礦物松節油、甲基化酒精、氣瓶、烤箱和下水道清潔劑、漂白劑、易燃膠水和氣溶膠 – 均是潛在危險品。

    若您計劃攜帶一般性家居物品, 請先檢查其包裝上是否附有危險品的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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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有,請您考慮是否真的需要攜帶,又或是否可在目的地才購買。倘仍不清楚的話,敬請向您所搭乘的航空企業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