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飛活動
根據本澳的民航法例,亦即經第29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3/95/M號訓令第六條,任何人士如要在本澳範圍內進行放飛活動,必須獲得民航局的書面批准。這些放飛活動包括有組織放飛大量氣球、受牽引的汽球或風箏、熱汽球、孔明燈、又或安裝或操作任何戶外雷射燈或探射燈、以及進行飛行表演等等。
申請放飛汽球活動
下載並填妥“汽球放飛申請表”,以郵寄、傳真、電子郵箱或親臨民航局辦事處提交。
根據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所核准《澳門空中航行規章》,任何人士如要在本澳範圍內進行無人機放飛活動,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及限制。按查閱《澳門空中航行規章》及見下表新修訂的無人機活動要求概覽:
類別 | 第1類 總質量 ≤ 250克 | 第2類 總質量 > 250克 至 ≤ 7公斤 | 第3類 總質量 >7公斤 至 ≤ 25公斤 |
登記、標籤和通報規定 | |||
標籤 | X | ✓ | ✓ |
無人機登記 | X(註1) | ✓ | ✓ |
無人機操作員登記 | X(註1) | ✓ | ✓ |
放飛前活動通知(註2) | X(註1) | ✓ | ✓ |
操作條件 | |||
無人機活動的限制 | ✓(註1) | ✓(註1) | 將視乎活動許可的要求 |
最低年齡限制 | 不適用 | 14歲(註5) | 18歲(註6) |
民航局發出的許可 | |||
活動許可(註3) | X(註1) | X(註1) | ✓ |
營運人許可(註4) | X | X | ✓ |
保險規定 | |||
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 | X | X | 最低保額 |
註1:第1類/第2類操作如超出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 184 條的限制,必須預先取得民航局的活動許可及放飛前進行通報,才可進行。 |
根據1994年11月7日第5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在受航空役權約束之區域進行放飛活動而不遵守許可規定之條件者,民航局有權科處澳門元2,000元至澳門元20,000元的罰款。
必須強調,上述法例的原意或精神,並不是要制定任何擾民的規則,而是確保航空安全。自澳門國際機場於90年代啟用以來,航空運輸已逐漸成為本澳居民外遊的重要途徑之一,特區政府必須為航空業建立一個淨空環境,才能確保行業的安全運作,這樣市民的居住和出行的安全才能獲得保障。
根據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66條,民航局認為出於公眾利益有權限制或禁止在澳門任何區域上空飛行。限制或禁止飛行的區域會透過民航局官方訊息平台公佈,任何人使用無人機前應先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