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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訂購機票後,或航空公司接受貨物代理人委託運送貨物後,空運人(或俗稱航空公司)與客人之間便產生了空運合同的責任。第1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規定,空運人必須對以下情況作出賠償:
在航空器上、或在登上或離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引致乘客死亡或受傷;
行李或貨物的毁滅、遺失、損壞或運送延誤,如有關情況是在航空器上發生,又或由空運人負責的其他時間內發生;
在運送乘客時發生延誤。